2009-05-15 03:00:35
目前,滬深交易所以及中小板的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申請都由統一的發審委審核。6月14日之后,創業板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將單獨由創業板發審委進行審核。
每經記者 曾子建
創業板推出在即,證監會昨日同時發布修改后的發審委和保薦兩《辦法》。根據證監會昨日發布的公告,修改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都將于6月14日起施行。
將設創業板發審委
據了解,證監會于4月14日修改了原有的發審委辦法,對原辦法中的三條內容予以修改。其中,將原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其中,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并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規定。
目前,滬深交易所以及中小板的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申請都由統一的發審委審核。6月14日之后,創業板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將單獨由創業板發審委進行審核。
在新的發審委辦法中,對原有辦法第六條的內容修改,主要是針對發審委委員數量的修改。修改之后,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首上創業板 持續督導超3年
昨日,證監會還公布了修改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新的辦法增加了創業板上市保薦機構有關業務的管理辦法。在原有的保薦辦法中規定,在主板首發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而新增內容為,在創業板首發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業內人士認為,由于考慮到創業板公司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適當延長督導期有利于積極穩妥推出創業板。
新辦法還規定,在創業板首發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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