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更要退款
2010-05-11 02:54:23
皮海洲
深交所理事長陳東征7日在 “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研討會上表示,創業板將啟動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實行長時間的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不再強制退到下一層次市場掛牌繼續交易。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主要包含三個要點:一是直接退市;二是快速退市;三是杜絕借殼炒作。目前該制度已經上報證監會。
在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這顯然是總結吸取主板退市制度經驗與教訓的結果。正如陳東征理事長所言,現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在具體運行中存在較大弊端,尤其是借殼上市式的資產重組大行其道,題材炒作、內幕交易屢禁不絕,既扭曲了二級市場的定價機制和資源配置功能,也擾亂了市場正常的估值標準和投資理念。因此,在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有利于避免主板市場上出現的諸多不良行為及其負面影響。
不過,主板之所以在退市問題上難以使出重拳,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退市環節缺少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一旦退市,所有的損失都只能由投資者來承擔。基于這樣的原因,主板公司能不退市的,就盡量不要退市,以減少投資者的損失,這也造成了各種借殼重組大行其道。
基于主板市場在退市問題上的無奈,創業板在處理退市問題上必須妥善解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問題。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創業板的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就是對廣大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傷害。
從目前來看,深交所顯然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陳東征在研討會上就明確提出,要完善證券民事司法救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多方參與、風險均衡、有效便捷的維權模式,這將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的 “最后一道防線”。下一步可以從完善訴訟模式著手,借鑒臺灣地區的成功經驗,探索推進大陸投資者保護基金代位訴訟制度。
司法救濟制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救濟制度要能夠讓投資者拿到錢。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司法救濟,是沒有多少意義的。在這個問題上,香港交易所在“洪良國際案”中的做法很值得借鑒。針對洪良國際涉嫌財務作假欺詐上市的行為,港交所在叫停洪良國際交易的同時,通過香港高院凍結了洪良國際相當于新股發行凈額的9.974億港元資金,一旦洪良國際需要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則可將這筆凍結的資金分發給投資者,投資者不會因為洪良國際的退市而蒙受損失。
所以,司法救濟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讓創業板公司在直接退市的同時,也把從投資者身上募去的資金退出來。創業板公司、公司主要大股東(包括股份套現后退出的原大股東)、公司高管、保薦機構等,都是退市的責任人,共同承擔退市退款的責任。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任憑創業板公司圈錢后直接退市,任憑創業板公司的控制人及主要大股東從股市上套現巨額資金后退市,那么,創業板的直接退市制度就是對公眾投資者最嚴厲的懲罰。所以,退市必須退款,而且還應該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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