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該廢了這種訴訟前置程序
2010-05-12 01:48:27
黃湘源
日前,來自最高法院的消息表明,將取消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序。這無疑是完善資本市場侵權民事責任制的一大進步。
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次給中國投資者打開了向資本市場侵權民事責任人索賠維權的大門,但是,由于法院對受理相關案件設置了一個行政前置程序,即虛假陳述案件必須經過證監會或其他行政部門、司法部門正式處罰或判決后,法院才能受理,在相對減少投資者舉證責任的同時,也平添了一些人為障礙。上述《規定》實施7年多來,大量違法行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起訴條件之外,另設訴訟前置程序,與法理頗多不合,使得當事人在請求民事賠償的過程中增加了不少變數。如果證監會立案調查后,雖然確認有關犯罪事實的存在,但卻因須另行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而暫未作行政處罰,或者因為立案調查不及時、拖延時間過長而超過了行政處罰的有效時間,都有可能成為影響投資者啟動民事訴訟前置程序的不利條件。
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序是一種有悖司法邏輯的“選擇性司法”,而且,法院僅受理投資者就虛假陳述行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而不涉及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訴訟,也是與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過程的不成熟以及法律環境條件的不完善相適應的。一方面,立法的不完備以及司法實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救濟的效率和水平;另一方面,很多涉及證券市場民事訴訟的案件“急驚風遇到慢郎中”,與過多地強調維穩是分不開的。事實上,前置程序的設立,與其說是維護了證券監管機構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證券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和處罰的專屬權,還不如說是屈從了證券市場低水平監管的需要。當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司法部門遷就了自己的低水平。對于法官來說,借口沒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確而拒絕受理,這實際上是一種不可容忍的瀆職行為。在任何時候,都不應以任何理由成為“法律失靈”的借口。
在這里,筆者無意否定證監會在加強市場監管、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方面所作的努力。不過,在筆者看來,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把市場穩定和進步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監管、監管、再監管”,不僅是不現實的,而且,也不能排除適得其反的可能性。同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需要靠真正的市場化,而不能過多地依賴行政干預和政策調控一樣,投資者利益的維護需要的主要也應是法律上對資本市場民事侵權責任制的進一步完善,而不單單是以進一步強化證監會行政權為目的的 “證券法庭”的建立。在這點上,取消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序的突破性意義就在于,它將投資者維權由過多地依賴行政監督,轉移到了以尊重民權為前提的法制進步基礎上。
法院的任務重了,并不表明證監會維護投資者權益的責任輕了。相反,如果中國證監會能像美國證交委起訴高盛那樣站在投資者的立場上,何愁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不能剛柔相濟,而為投資者維權開創出前所未有的新天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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