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礦長助理被“提拔”制度被“修理”
2010-09-21 02:48:51
朱四倍
最近,廣西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了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而包括礦長、副礦長在內的5名主要領導卻穩坐在辦公室里。突擊提拔是為應付國務院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23號文件。 (9月20日《新京報》)
老實說,筆者以為,輿論對領導下井制度有過度關注的嫌疑,但是,當越來越多的“新聞點”出現時,過度關注也就成了一種正常反映,也成了社會情緒的折射。當朝陽煤礦為替領導下井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進入輿論視野時,再次激起了輿論的討伐,而這樣的討伐具有相當的眼球效應,同時,在筆者看來,也是對領導下井制度的一種調侃。
事實上,這種現象的出現或許早有跡象,“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非新規,在2005年至2007年,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先后下發3個“指導意見”規定了該制度,并在一些重點煤礦執行,但沒有達到目前規定“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也沒有剛性約束力。也就是說,這一制度其實早被抽空,沒有落地,現在重申之,無非是老調重彈,以前沒有剛性執行的制度,現在憑什么能完全落地呢?本則新聞告訴我們,以前制度可以被抽空,現在同樣可以,甚至是合理地“抽空”。
廣西相關部門關于“如果提拔的7人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行使的是礦領導賦予的職責,那么這7個礦長助理應屬于礦領導范圍”的說法,在證明朝陽煤礦為替領導下井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具有依據的同時,也表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把戲已經被有關方面玩弄得爐火純青了。如此一來,出臺再多的制度又有什么意義呢?
不難發現,“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已經有了多個“補丁”,如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但是,這被指責為“畫餅”。道理很簡單,表面上礦工們多了一個籌碼,只是這樣的賦權規定真的能落到實處嗎?
種種憂慮的背后都指向了一個事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一個僅僅具有“觀賞性價值”的制度,無論對該制度給出多少“補丁”,都無法改變一個事實,那就是礦工的弱勢姿態。要知道礦工是缺少話語權的,是不可能同領導“講價錢”的。制度就是人們在社會分工與協作過程中經過多次博弈而達到的一系列契約的總和,對缺乏博弈前提的礦工來說,顯然是一種奢望。
長期以來,一方面是政府的三令五申、措施規定不斷出臺,另一方面是礦難愈演愈烈、重大事故頻發,這種局面早已成為社會之痛??梢钥隙ǎ@不是個人或個別利益群體的問題,而是在制度或規則層面出了問題?,F實中,礦難頻發往往與政策和法律出現斷層有關,有的執法者在利益漩渦中,實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就導致不同層次的相關法律條款中,尤其是法規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中,禁止的條款很多,責任條款要么沒有,要么模糊。所以現實中常出現法律的大棒舉得高高的,但不知砸向誰,最后不得不輕輕落下的滑稽場面。正因為如此,出現朝陽煤礦為替領導下井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并不奇怪。
朝陽煤礦為替領導下井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之下,應跳出“制度補丁”陷阱,不能只靠制度的縫補來解決問題。也就是說,只有避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成為 “觀賞性制度”,才有可能跳出治理陷阱。
一邊是助理被提拔,一邊是制度被“修理”,何以應對?助理被提拔之后,下一個該提拔誰?你我或許不知道,但是,一些人士的“發明”能力總是讓社會吃驚,相信只要制度的“觀賞性”不除,遲早有一天,會出現下一個“被提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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