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鐵老大”是個“法盲”?
2010-12-08 01:43:12
舒圣祥
12月1日起,鐵道部實施了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其中普通列車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的規定引發了巨大爭議。中消協亦對此提出質疑,要求“列車晚點也必須賠償乘客”。面對社會質疑,鐵道部運輸局回應稱,新規對普通旅客列車車票改簽與原規定“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最晚不超過開車后2小時”沒有實質性改變,主要是為了“遏制票販子的倒票行為”;對于“列車晚點應該賠償”的問題,鐵道部則以“目前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為由敷衍過去了。
在強烈的社會質疑之下,鐵道部終于松了口,表示“確因突發臨時原因誤了車,可以在開車后2小時內在候車室找值班站長、在售票廳找值班主任窗口,說明合理理由,辦理改簽”。但是,這里邊至少隱含了幾個前提:首先,你得在擁擠的火車站迅速找到這兩位領導,找不到責任自負;其次,你得向兩位領導自證不是票販子,如果因為長相之類問題被拒絕改簽,責任自負;再者,領導的心情也很關鍵,因為不改簽是法規上白紙黑字寫著的,改簽只是由領導自由裁量的口頭承諾。
事實上,自從新規開始實行,媒體就報道了很多起因為遲到而無法改簽的案例。那時候,鐵道部尚沒有“找兩位領導可申辦改簽”的口頭補充,但凡乘客遲到車票就只能成廢紙一張。現在,鐵道部官員居然解釋說新規與舊規“沒有實質性改變”,這也未免太為侮辱公眾智商了。鐵道部“從善如流”退一步海闊天空也便罷了,卻非要說是公眾對新規理解錯誤,這樣的“獨家解釋權”實在有些讓人瞠目結舌。
同樣讓人感到不解的是,一般人看來明明是侵犯普通遲到旅客權益的新規,在“鐵老大”看來竟然是遏制票販子倒票的最新利器。實際上,今年春節在成都等部分城市試點的火車票實名制,就讓這些城市的“黃牛黨”失了業。火車票實名制對付倒票立竿見影,鐵道部為何不用?難道是因為火車票實名制損害了鐵路系統的內部倒票?即便乘客遲到車票作廢可能會對打擊倒票有點效果,可因此而置廣大乘客的基本權益于不顧,凡遲到者皆與票販子享受同等待遇,慷乘客之慨以假想打擊“黃牛”,這是“鐵老大”的社會責任感嗎?
而對于 “列車晚點應該賠償”的問題,盡管現行《鐵路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鐵路部門所編制的列車時刻表,出發、到達以及中途停車時間一律精確到“分”。這意味著,一旦乘客購買了火車票,鐵路部門就與旅客有了合同約定,旅客正是根據合同約定的時刻來購票旅行的。《民法通則》第88條和111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290條和第107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些法規,足夠解釋列車晚點應賠償乘客。鐵道部認為“目前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要么真的不了解法規,要么視而不見強詞奪理。一句話,“鐵老大”這次給人留下的印象是個“法盲”的形象。
之前,是新規突然空降并立即實施,雖然事關公眾利益,卻既不召開聽證會,也不征求公眾意見,是為“閉門立法”;現在,是新規引起如潮質疑后,以常人所根本不能理解的邏輯一番顛倒黑白,是為“獨家解釋”。“閉門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私利,根本無需與消費者商量就單方面把規則定下了;就算引起社會質疑,“獨家解釋”也能輕松擺平一切,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時,要退步那也只是在口頭上,而成文法規是不予修改的。假以時日,口頭補充必然日益淡化;即使公眾仍糾纏不放,通過自由裁量也足以使之名存實亡。
“鐵老大”“自我立法”的權力一日不受約束,鐵路霸王條款就一日不得清除。“鐵老大”口頭表示“普通列車開車后兩小時仍可改簽”,看起來似乎是“庶民的勝利”,可如果這樣的解釋邏輯也能得到公眾認可,那實際只能是“鐵老大”獨家解釋的勝利,因為誰也不能保證口頭補充最后會被怎樣自由裁量。想想看,前有“閉門立法”擴權奪利,后有“獨家解釋”輿論兜底,擁有了這兩樣“必殺技”,在自利自肥的金光大道上,鐵老大豈能不所向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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