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撞人報案算自首 為尋租減刑開“后門”?
2010-12-30 02:23:05
舒圣祥
相比起最高法對于 “大義滅親”的明確支持和鼓勵,我更為關注的是另一個同樣會引起爭議的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
交通肇事罪是否適用自首減刑,之所以一直存在爭議,這是因為幾乎所有的犯罪行為,刑法都將逃避法律追究作為一種基準狀態,唯獨交通肇事罪將主動接受法律追究作為一種基準狀態,依據有兩點:一是“交通肇事后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被法律明確界定為義務,履行法定義務自然談不上再獲自首獎勵;二是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律已經明確將之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而其他類犯罪幾乎都不存在逃逸加罰的規定。
因為一般犯罪行為中,逃逸并不加重處罰,所以自首當然可以作為減刑依據。而在交通肇事罪中,相比于逃逸加罰,自首不加罰在相對意義上本身就是一種減罰,如果再次依據同樣原因以自首名義額外減輕處罰,就是對同一行為的雙重褒獎,違背了刑法設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除非刑法取消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罰情節,否則,交通肇事罪仍舊適用自首減刑,就是一種自相矛盾。
也許是意識到了這種自相矛盾的存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特別提到交通肇事罪適用自首減刑,應該“從嚴掌握”“視情決定”;對于逃逸后自動投案的,則要“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這樣一來,似乎在形式上規避了自相矛盾的問題(本質上是規避不了的),既維護了自首認定的無差別統一,又肯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加罰的特別設定。但是,在堅硬的司法現實面前,“從嚴掌握”“視情決定”的自由裁量,非但不足以真正維系公平,反而大有可能成為權貴階層的減罰后門。當然,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同時,權力尋租空間也就更大了。
根據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肇事不逃逸普遍被認定為自首,犯下交通肇事罪處罰大都非常輕微,70%以上被判緩刑(也就是不用坐牢),有的法院甚至達到90%以上;而且,如果經濟賠償到位,撞死人都很少會真正坐牢,最多判幾個月的拘役,大多都是緩刑。如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一下,像浙江高院那些原本不認定為自首的地方也得改弦易轍,交通肇事罪的緩刑率肯定還會大幅提升。具體到權貴階層犯事,緩刑率就可能更高,誰叫人家賠償不差錢呢?是不是以后權貴階層撞死人,只要不傻到逃跑,然后賠償到位,就用不著坐牢了呢?或者說,就算當時逃跑了,也還可以事后自首減刑,反正3年刑期也就封了頂。交通肇事如此輕的刑事處罰,能起到教育作用嗎?
要是早有這個司法解釋,“欺實馬”胡斌哪用坐牢呢?大吼“我爸是李剛”的李啟銘倒是趕上了好時候,不知道他撞死人仍舊去接女友,然后在返回時被眾人攔下,會不會被“視情決定”為自首呢?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所謂“從嚴掌握”的區別,就僅在于是沒跑自首還是跑后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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