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對“高淳陶瓷案”的判罰有點輕
2011-01-04 01:42:08
皮海洲
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院對“高淳陶瓷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內幕交易罪判處南京市經委原主任劉寶春有期徒刑5年,并沒收700多萬元非法所得。
“高淳陶瓷案”是全國首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涉足內幕交易而被判罰的案件。2009年2月至4月間,劉寶春代表南京市經委,參與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屬企業國睿集團有限公司,與高淳縣人民政府洽談重組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將該信息告知其妻子陳巧玲。后經兩人共謀,在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內,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賬戶,先后分6次買入高淳陶瓷60.39萬股,并從2009年5月22日至6月24日,將高淳陶瓷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700多萬元。這一案件于2009年12月曝光后,受到證券市場的極大關注。
通過司法程序來審理內幕交易案,這是“高淳陶瓷案”的重大亮點,也是證券司法工作的重要進步。因為就目前A股市場對內幕交易案的查處來看,基本上都是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經濟處罰或行政處罰,即沒收違法,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于內幕交易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基本上都沒有追究。特別是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經濟處罰,通常也只是按最低標準作出處罰,以至內幕交易行為在A股市場愈演愈烈,成為股市的毒瘤之一。為此,不少市場人士及法律人士一再呼吁,要追究內幕交易行為的刑事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凈化中國股市的投資環境。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 《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出臺后,這使得對內幕交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成為可能。
而“高淳陶瓷案”則將這種可能性轉變成了現實,這是中國股市打擊內幕交易行為的標志性事件。因為犯有內幕交易罪,南京市原經委主任劉寶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所以,“高淳陶瓷案”必將載入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的史冊。
不過,在肯定“高淳陶瓷案”對于中國證券市場貢獻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高淳陶瓷案”所存在的明顯不足,那就是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高淳陶瓷案”的判罰太輕。
根據《刑法》第180條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判罰,對于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就“高淳陶瓷案”來說,由于涉及國家機關干部犯罪,這在當前的中國股市應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之列,當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目前一審判處的5年徒刑。
當然,如果說在量刑上還存在分歧,可以進一步探討的話,在經濟處罰上是沒有什么可爭議的。不論是根據《證券法》還是《刑法》,除了沒收劉寶春700多萬元的非法所得外,還應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但南通市中院并沒有對劉寶春的內幕交易行為作出罰金處罰,這明顯不符合《證券法》與《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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