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候選人曾受處分 江鉆股份仍要提名
2011-01-05 02:52:24
每經記者 許金民
“怎么受到過多次處分的人,公司還執意提名他為獨立董事?”有投資者看到江鉆股份(000852,收盤價11.72元)的公告后打電話向《每日經濟新聞》投訴,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江鉆股份今日(1月5日)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發布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由于工作人員核查疏忽,洪樂平簡歷中“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存在錯誤,相關內容更正為:“洪樂平在擔任深圳市深信泰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T深泰)獨立董事期間,2007年10月,因該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內容,證監會對該公司給予罰款處罰,對時任獨立董事的洪樂平給予警告并罰款的處分。2008年8月,因該公司200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嚴重滯后,深交所對該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時任該公司獨立董事的洪樂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公司在知悉以上情況后,仍然提名洪樂平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為了了解洪樂平更多的背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隨即登陸深交所,發現在“擬聘獨立董事公示”目錄中,江鉆股份公示的三位獨立董事候選人中,竟然有兩位沒有個人簡歷,這其中就包括洪樂平。
針對提名洪樂平為獨立董事一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江鉆股份,公司工作人員孟先生解釋:“洪樂平是因原任職的公司有過錯受到處罰,而不是他本人有什么問題,董事會認為他還是比較適合,加上要找合適的人選比較困難,所以還是堅持提名”。
不過,深交所2008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明確規定,如果獨立董事候選人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和“最近3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的情形,深交所可以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提出異議。對于提出異議的人員,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從洪樂平所受處分情況來看,是符合上述規定的,不知道深交所會否提出異議,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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