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獲稅收政策支持
上海證券報
2011-02-28 08:44:44
記者27日獨家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公告明確,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轉讓實物資產及相關債權等的,可免征增值稅,這一新規將自3月1日起實行。
這一份名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文件明確,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公告》徹底顛覆了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下發的《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后者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據業內人士介紹,2009年《批復》下發后,凡是借殼上市的,殼公司為了騰出凈殼,都需要將原上市公司的資產置換出來,如果嚴格執行《批復》規定,則要補繳高額稅款,而新規則意味著這部分稅收成本可以免去,這對于擬借殼上市的公司來說是一大福音。
稅務專家王駿認為,新規對于上市公司重組來說是一個利好,因為將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實際上是一種“凈權益”交易,或者說是一種類似于資本性交易,考慮到我國現行稅制對股權交易并不課征任何流轉稅,因此對這種凈權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稅更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化資產存量,使資產在資源配置中能夠得到更順暢的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