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6 01:11:29
“撤銷街道辦”確實應該是“一個趨勢”。一方面,從政府自身改革的角度看,這是減少行政層級、精兵簡政,避免機構臃腫、提高行政效率的一個必然趨勢。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一個層級多達5級的行政體制,即“中央-省-地級市-縣-鄉鎮(街道)”。這樣的行政層級體制,無論是與國外通行的三級體制,還是與我國古代的行政設置相比,都顯得過于繁復臃腫、弊端重重,既妨礙了行政效能的提升、增加了無謂的行政內耗,也加重了整個社會的負擔,導致行政運行成本的居高不下。
以最底層的“街道辦”為例,數據顯示,2009年底全國街道辦這一級的鄉鎮級區劃總數為40858個(其中,街道辦6686個)。假設每個街道、鄉鎮需配置100名工作人員,那么全國就需400萬人,若每人每年需經費(工資、辦公費)10萬元,那么整個行政成本每年就將高達4000億元。
另一方面,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激發社會自身發展活力的角度看,“撤銷街道辦”顯然也是確保“居委會”這類基層社會組織真正回歸民間、自治本位,最大程度釋放和激活其原本應有的自治能力的一個必然趨勢。這正像胡錦濤總書記在今年2月講話中強調的,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
我們知道,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原本“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在現實中,囿于種種制度上的局限,如行政體制改革的滯后、政府職能轉變的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目前我國的政府依然還是習慣于“包辦一切”的全能型政府,而非嚴格法治意義上的“有限政府”;同時在行政方式上,所偏好側重的也仍是“管制”式行政,而非“服務”式行政),居委會這類群眾自治組織已逐漸蛻變異化為一種嚴重行政化的官方組織——無論是居委會的組織功能設置,還是人事安排、考核評價,都是由上級政府(如街道辦)包辦決定的。
研究顯示,在居委會擁有的近百項工作當中,如城管愛衛、計劃生育等,由政府機構指派的行政任務占80%以上。這意味著,替政府“打工”、完成政府指派的行政工作實際上成了居委會的主業,而真正“了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這類居委會本職反倒成了似有若無的“副業”。這誠如王金華指出的,“居委會成為政府的腿腳,自治的功能大大弱化。”
從這個意義上說,“撤銷街道辦”的趨勢,并不僅是表面裁撤一級行政組織的“趨勢”,其更深一層的實質實際上更是,不斷推進政府自身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由“全能”走向“有限”、由“管制”走向“服務”的一個趨勢;同時也是不斷提升社會管理創新水平、推動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能力的一個趨勢。
一言以蔽之,其實就是一個不斷規范和制約政府權力、保障和張揚公民權利,也即深化基于“權力-權利”關系的法治秩序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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