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2 00:55:34
在媒體輿論監督的壓力下,對于 《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所述內容,山鋼集團已作了更正并表達歉意。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國棟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張國棟 發自北京
11月中旬,《每日經濟新聞》曾發布報道《已轉讓鐵礦變100%持股 山鋼集團被指 “美化資產”舉債》。11月30日,記者再次查閱中國貨幣網發現,雖然山鋼集團此前對于今年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據的錯誤陳述已作了更正并表達歉意,但其在2010年兩次短期融資券和第一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以及 《2011年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說明書》的表述中,對于石門鐵礦的持股比例仍為100%。
因為此次信息披露不實,山鋼集團將面臨什么樣的懲罰呢?為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多日求證和采訪中,包括山東國資委人士、中國證監會、銀監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等多個部門均未給出明確回應。
實際上,公司發行債券及票據信息出現不實披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早有明確處罰規定:發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將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亦難逃其責。
仍有錯誤未更正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連續對山東鋼鐵集團募集債券和短期票據說明書信息披露不實一事進行報道并指出,在《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2010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2011年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說明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等多份募集資金說明書中,山鋼集團對旗下子公司石門鐵礦的持股比例表述為100%;實際上,集團對該鐵礦持股為僅為20%。
據悉,根據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去年4月于網站公布的成交公告,同年2月9日,濟鋼集團與購買方已經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成交價格18835.41萬元。表明石門鐵礦80%股權已經完成轉讓。
在媒體輿論監督的壓力下,對于 《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所述內容,山鋼集團已作了更正并表達歉意。其更正說明稱,“目前本公司所屬子公司濟鋼集團持有石門鐵礦20%股權,為最大的國有股東,仍對石門鐵礦有重要影響,濟鋼集團2010年年報采用權益法核算。本次信息變更對本公司償債能力造成的影響極小。”
數據顯示,2010年石門鐵礦資產總額4.64億元,占山東鋼鐵集團資產總額的0.31%,鐵精粉年生產能力13萬噸,占山東鋼鐵集團現有礦石生產能力的4.5%,占比均較小。
11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再次查閱中國貨幣網有關信息卻發現,山鋼集團2010年兩次短期融資券和第一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以及 《2011年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說明書》的表述中,對于石門鐵礦持股比例仍為100%,而直到今年第二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才作了修改。
信披不實早有處罰規定
募資信息出現不實披露,恐怕不僅是簡單的一紙更正說明就可以抹平。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得知,企業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法律責任。而相關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實際上,對于募資說明書中出現信披不實的情況,在 《證券法》中已有明確處罰規定。
其中,第一百九十三條對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了規定。如果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于證券服務機構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蛘叱蜂N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了解到,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據悉,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會否被罰?相關部門無定論
那么,帶著“信披問題”且仍在募集資金的山鋼集團,最終會否遭罰?
對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師曾向 《每日經濟新聞》分析,表述錯誤可能會有負面影響,而一項融資涉及相關各方,“出現這樣的事情,各方都有責任,包括審計機構、主承銷商等,板子要打也不該打在一個人身上。”
11月30日,銀監會內部工作人員則向記者表示,之前沒有接過類似企業募集債券或票據的(投訴)電話,“有些投訴,我們信訪受理部門可以受理,但受理到具體的事情,得看它屬于哪個銀行或者哪個地方分局,相關事宜還是會督促地方局去處理。”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稱,企業信息披露出現問題,相關部門應該提出警告,必要時候還要行政處罰,而要查辦的話最起碼要暫停交易。
前述銀監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明確知道有信息不實披露的情況,銀監會是會督促地方局去查的。”不過,她同時也表示,山鋼集團信披一事究竟屬于誰監管,“我們也說不清,現在這塊可能還比較模糊”。
其后,已收到記者采訪函的銀監會宣傳處人士回應稱,該問題主要是發改委和央行負責,“這邊不負責這方面工作”。
對于記者 “山鋼集團最終會否遭罰、如何罰”的問題,山東國資委人士、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等多個部門均未給出明確回應。此前已注意到此事但稱需要時間核查的的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亦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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