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2-03 17:44:53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生產者更為積極主動地召回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
每經記者 伍雨石 發自北京
在“3·15”來臨之即,關于汽車產品消費保障的各種政策法規正在醞釀密集出臺。
2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3月4日前就該條例發表意見。此次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是在以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起草的。
據悉,此次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生產者更為積極主動地召回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其征求意見稿稱,“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同時,“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要求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自召回計劃制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國務院質檢部門備案,并根據召回計劃組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相比之下,在2004年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只有在制造商“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后,才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此外,《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規定生產者應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而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如實地記錄經營的汽車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維修情況等內容,“經營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這些要求在2004年版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都沒有提出具體規定。
對于此前存在爭議的輪胎召回,也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指出,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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