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2-07-04 09:25:18
審查意見指出,該暫行辦法擅自創設“加工食品許可”和行政處罰,應在30日內予以修改或廢止。
甘肅省政府法制辦近日就《甘肅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向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出備案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指出,該暫行辦法擅自創設“加工食品許可”和行政處罰,應在30日內予以修改或廢止,必須停止執行。并將辦理結果報送省政府法制辦。
自行創設“加工食品許可”
該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從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銷售的小作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并取得加工食品許可證;未取得加工食品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銷售。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地區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許可管理工作。
甘肅省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據此,國家法律在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設定了三項行政許可,即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加工食品許可”不在上述三項許可事項之列,屬于規范性文件自行創設的行政許可事項。
規范性文件無權設行政許可
據介紹,食品安全法第29條第3款還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這位負責人說,該條款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并未設定行政許可事項,而是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因此,在地方性法規出臺之前,任何規范性文件都無權創設此類行政許可。暫行辦法違反了行政許可法關于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第34條”擅自創設行政處罰
綜觀暫行辦法,其第34條對未取得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從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動等8種違反暫行辦法的行為,作出依照食品安全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也因擅自創設行政處罰而違法。
這位負責人說,食品安全法對違反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加工食品許可不在法定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之列,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來實施行政處罰。
另外,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對違反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的企業給予相應的處罰。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并不具備企業的法律特征,暫行辦法規定的加工食品許可證也不同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因此,不能適用該條例的規定來實施行政處罰。國家質檢總局依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小作坊等其他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這也將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排除在了其調整范圍之外。
建議盡快出臺地方性法規
甘肅省政府法制辦這位責任人透露,為了改變食品加工小作坊“散、亂、差”的狀況,加強小作坊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甘肅省已啟動了相關地方法規的起草制定工作。
這位負責人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強與立法機關的協調和溝通,提請立法機關盡快出臺甘肅省規范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盡快將小作坊食品加工許可制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立下來,以推動食品加工小作坊走規范發展、特色發展之路,進一步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為群眾安全、放心、方便消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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