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2012-09-17 16:18:45
《規劃》從完善金融調控、優化組織體系、建設金融市場、深化金融改革等七個方面,明確了“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重點任務。
第七章 強化監管 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
堅持積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永恒主題。提高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加強金融監管能力建設,避免監管缺位和錯位,有效防范經濟與金融風險相互作用,金融與財政風險相互傳遞,外部風險向境內轉移。積極穩妥化解風險隱患,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第一節 繼續加強金融監管銀行業要積極穩妥推動實施新監管標準,不斷優化監管工具和指標體系,切實提升銀行業風險識別、計量、評價、監測、控制和預警能力。堅持動態資本充足率要求,有效控制杠桿化水平,強化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不斷改進和加強流動性風險監管。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推動建立與新資本協議實施相配套的風險計量、信息管理系統。強化金融集團并表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規范商業銀行理財和委托貸款業務。進一步強化銀行業市場準入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有效性。
加強證券期貨公司凈資本監管,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強化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凈資本補充機制,完善證券期貨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推動證券期貨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繼續推動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運行監管和風險防范,嚴厲打擊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健全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強化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健全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制度。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和標準,顯著提高公司治理監管制度的執行力。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范投資風險。發揮保險保障基金的重要作用。
第二節 提升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健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以及與宏觀調控部門之間在重大政策與法規問題上的協調機制。完善金融穩定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的規范化和常態化。細化金融機構分類標準,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強化對綜合經營和新產品、新業務的監管協作,探索對金融產品的功能監管,嚴格把握高關聯、高復雜程度創新產品的市場準入,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風險。建立健全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框架,加強本外幣協同監管。加強金融風險處置協作,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能力。
第三節 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建立健全適合中國國情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跨境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重大風險的識別預警。明確對交叉性金融業務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和規則,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風險,避免財政金融風險相互傳遞。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統計監測、風險評估和宏觀審慎管理。
健全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國際收支應急預案。
第四節 建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研究起草《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序,加強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產之間的有效銜接。
第五節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發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金融宏觀管理政策、監管規則與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注重引導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發揮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意識和責任,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等機構的管理職責,強化地方政府的風險處置責任。地方政府要大力改善金融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
第六節 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的監測和監管,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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