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12-19 17:32:08
每經記者 李玉敏 發自北京
12月18日,香港證監會SFC(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消息稱,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因在持倉上限方面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受到到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50萬港元。
徽商期貨董事長吳國華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內地的期貨交易所也有持倉的限制。持倉限制可以有效防止逼倉,減少因操縱市場所產生的風險。這個持倉沒有說明是多還是空,不能說明有什么意義。
據吳國華介紹,如果在內地有機構違反持倉限制,就會通知客戶平倉,否則由交易所強行平倉。通知期貨公司,如果客戶不平倉,有可能采取監管措施。
據悉,這項紀律處分源于香港證監會對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展開的調查。香港證監會稱,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1日,代表其客戶德意志銀行倫敦Deutsche Bank AG London(Deutsche Bank London)持有57403張中國建設銀行的股票期權合約,違反了訂明持倉上限不得超逾50000張合約的規定。
雖然德意志銀行倫敦名義上為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的客戶,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員可酌情為德意志銀行作出交易決定。但由于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為控制股票期權合約交易的實體,故此其有責任確保符合有關訂明持倉上限的規定。
根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第4(1)條規定,除獲證監會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授權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數目超逾訂明上限的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
對于股票期權合約的上限,上述規則中明確,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的股票期權合約之訂明上限為每個期權類別為任何一個市場方向及所有到期月合計50000張未平倉合約。
此外,香港證監會還發現,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沒有在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委任替代監察人員,替代正在行政休假的正、副監察人員。
另外,在2006年3月及2007年4月向其交易人員下達的“零容忍”政策,有關規定要求相關人員只能透過德意志證券執行香港的期貨及期權合約交易。
證監會認為,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的缺失較為嚴重,因為早在2007年一家獨立檢討機構已向該公司指出,其即時監察持倉限額的系統未能涵蓋經由外間經紀行執行的自營交易。雖然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察覺其監察系統有不足之處,并已針對有關問題制訂政策及程序,但卻未有加以實施和執行。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