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03-15 09:49:20
根據《暫行辦法》,基金管理人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
昨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暫行辦法》,基金管理人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后,余額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1%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
基金托管人應當每月從基金托管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費收入的2.5%。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后,余額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資產凈值0.25%的,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資產凈值的0.25%。
《暫行辦法》允許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可以對已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進行自主投資管理或開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資。
在投資運作方面,《暫行辦法》提出,風險準備金投資應遵循分散化組合投資原則,事先約定各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可投資于各類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各類基金產品,但不得投資于流通受限的金融工具。權益類資產投資部分不得超過風險準備金總額的20%,并應保持不低于風險準備金總額10%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對于風險準備金的用途,《暫行辦法》指出,其主要用于彌補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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