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3-06-20 08:05:22
每經記者 徐超 發自浙江溫州
作為全國首個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溫州,金融案件迄今仍呈高發趨勢,且出現新特征。
昨天(6月19日),作為浙江省首個設立金融審判庭的基層法院,溫州鹿城法院發布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顯示,2012年5月-2013年4月,溫州金融案件一直“高燒不退”,一年來溫州鹿城法院共計受理各類金融案件(包括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典當、理財、票據、保證合同、保險)6218件,標的額高達172.78億元。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白皮書”中看到,溫州金融案件的涉案標的額不僅越來越巨大,而且案件數量還持續高位運行,風險正從民間借貸向正規的金融借款轉化。
風險從民間借貸向金融借款轉化
“白皮書”顯示,2011年金融風波發生以后,金融類商事案件數量及涉案標的額均呈爆炸式的增長,且至今仍處于高位運行,無明顯下降趨勢。
法院工作人員特地向記者提到“風險正從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轉化”。一組數據顯示,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溫州鹿城法院受理的6218件金融商事糾紛案件中,民間借貸3127件,同比上升22%,標的額60.07億元,同比上升11.2 %;金融借款(即指借款人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貸款人為金融機構,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并涉訴的案件)3023件,同比上升218.5%,標的額112.56億元,同比上升136.9%。
“白皮書”也顯示,2011年金融風波發生初期,民間借貸案件增長迅猛,金融借款案件增長并不明顯;進入2012年以來,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增長幅度開始趨于緩和,但金融借款案件增長非常迅速,即金融風險從民間借貸類向金融借款類轉化。
法院相關審判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分析認為,造成民間借貸向金融借款轉化的原因有多重,主要是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對風險的反應比較敏感,而金融機構因體制機制的原因對風險的反應相對滯后。其次民間借貸資金有相當大的比例來源于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企業和個人套取銀行貸款用于民間借貸的情況普遍存在。
此外,民間借貸的利率通常遠高于金融借款,且無法償還金融借款將作為不良記錄直接體現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中,因此當債務人發生資金困難,同時面臨到期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債務時,通常優先考慮償付金融借款。
涉案標的巨大企業聯保互保問題嚴重
“白皮書”提到,法院統計了2009年以來的民間借貸案件、金融借款案件的涉案標的額(簡稱涉訴信貸總額),并與溫州市、鹿城區歷年的貸款余額進行對比后發現,民間借貸案件與金融借款案件的涉案標的額越來越巨大,且從2011年以來呈爆炸式增長。涉訴的社會信貸總量(即民間借貸案件與金融借款案件標的額之和)與信貸規模之間的比例較高,且從2011年以來亦呈爆炸式增長。如上海浦發銀行溫州分行訴被告溫州中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溫州中鐵置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羅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涉案金額就高達1.2億余元。
而隨著融資規模的攀升,金融類案件尤其是金融借款案件呈現出擔保復雜、冗長的特征,即從傳統的“一個借款人一個擔保人”向“一個借款人多個擔保人”的模式轉變,擔保鏈大幅擴張。由于溫州企業一直都有抱團發展的傳統,因此企業間互保聯保的情況非常普遍,這常被看做是民營企業互相幫助的一種方式。而且在經濟運行平穩的情況下,銀行也鼓勵企業間相互擔保,以此來降低自己的貸款風險。但由于這種互保、聯保常常是基于人情關系而進行的,因此往往并不關注被擔保方的資金用途。
根據溫州鹿城法院2012年5月-2013年4月金融審判庭受理的金融借款與民間借貸案件統計顯示,收案共計4495件,其中被告二至五人的有2619件,占58.26%;被告六人至十人的有1085件, 占24.13%,被告十人以上的有 161件,占3.58%。擔保鏈的擴張在金融活動中起到“一損俱損”的效果,一個債務人資金鏈斷裂,就有可能導致為其提供擔保的數個擔保人也發生風險,金融風險通過擔保鏈不斷延伸擴張。這種骨牌效應,嚴重影響了經濟金融形勢的見底回升。
借貸方式不規范加大民間借貸風險
浙江尤其是溫州民間的借貸以及高利貸,早已司空見慣。“白皮書”也特地提到因為民間借貸的種種不規范,導致人為風險加大。
如借據不規范,像親戚朋友同事間這種“熟人交易”,有時候連張借條都沒有,或者借款憑證內容表述不清,債務結算過程和結果不寫明,借款和利息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不清楚等等,都為日后的借貸糾紛埋下了隱患。
對于高利貸,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大量的民間借貸參與者都試圖通過各種方式規避該法律規定,比如除正常利息外還約定向第三方支付中介費、手續費;或者是約定很短的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利率較低,但借款逾期后加收高額的罰息。“對幾乎所有從事職業放貸的機構或個人來說,高利無疑是其最主要的借貸動機。”法院工作人員表示。
溫州鹿城法院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5月-2013年4月間,該院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借貸月利率高于2%。另外出借人在支付借款項時預先扣除利息的情況也比較常見,這無形中也增加了融資的成本。高利直接提高了融資成本,增加了民間借貸的風險,一些小微企業在經濟形勢欠佳融資困難的情況下,選擇高利貸方式進行融資,導致惡性循環。
“白皮書”認為,要降低溫州的金融風險,應該完善地方金融體系,要強化對地方金融體系的監管,銀行工作人員的素質要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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