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8 01:19:14
文:楊可瞻 曾慈航
回顧近百年歷史,人們會發現恐懼與貪婪總是同時存在于金融業中,在追求高收益的路上,金融業不止一次地因忽略風險而導致災難。
正因如此,華爾街的金融巨頭在監管和約束問題上與政府展開過曠日持久的爭論,由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引發的分業/混業之爭,便是雙方反復“博弈”的經典案例。
1929年股災:投機與監管缺乏的結果
1933年以前,美國市場不存在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財務信息的披露僅是本著資源的原則,上市公司可以定制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的信息披露,而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里,一般只公布銷售及產品成本數據。
由于缺乏嚴格的監管機制,財務欺詐事件在當時的美國資本市場時有發生,二十世紀20年代的美國人對股市的投機情緒也達到了相當的高度,成千上萬的美國人將自己的積蓄砸向股票市場。
股市瘋狂的一大隱患,便是美國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混合經營問題,投資銀行頻繁進行著各類高風險、高收益的證券交易活動,換句話說,投行的高風險行為使得普通儲戶的儲蓄一同面臨隨時可能出現的威脅。
1923年~1929年,道指累計上漲近5倍,可毫無節制的狂歡終有結束的一天。從1929年10月24日,即所謂的“黑色星期四”開始,紐約股票交易所的股價率先急跌,隨后再以前所未有的幅度暴跌,市場在當年10月29日一天損失140億美元。暴跌持續一個月方才止息,諷刺的是,就在股災前夕,著名經濟學家歐文·費雪還稱,“股價已經站上了一個似乎永恒的高地。”
分業的開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美國政府不會容忍金融業的混亂持續下去,股災也使得銀行家的貪婪招致極大的反感,尤其是當各大銀行為了高收益而拿儲戶的錢去進行高風險投資更是飽受大眾指責。
為了讓資本市場更加安全地運行,1933年,一份旨在降低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在美國國會通過。
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出臺后,美國金融業出現了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格局,以期通過此種方式,來對華爾街金融大佬進行了約束。
根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規定,美國的商業銀行有權利接受儲戶的資金并釋放貸款,同時不能涉及銷售和交易證券;相應的,投資銀行依然可以認購與銷售證券,再也無權從事放貸攬儲活動。
盡管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效降低了金融機構風險,但隨著美國金融業近幾十年來不斷發展、擴張,該項法案開始成為眾多金融大佬的眼中釘和肉中刺。
銀行零售業的低利潤無法滿足眾多商業銀行的需求,一些商業銀行甚至變相設立了自己的投資銀行部,時至上世紀80年代,反對該法案的聲音逐漸變得高亢起來。
在華爾街銀行巨頭的游說下,國會則計劃在1988年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進行廢除,可最后以失敗告終。
華爾街的反擊:新法案簽署
雖然遭遇了失敗,可反對者們并沒有就此罷休,為銀行的證券活動提供合法框架成為“金融現代化”的關鍵,1999年,參議員菲爾·格蘭姆以及眾議員吉姆·里奇所提出的法案最終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1999年11月12日,時任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簽署了新的法案。
實際上,新的法案僅僅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一部分,即一個公司不能同時控制一個商業銀行和一個投資銀行。支持者認為廢除的部分對金融系統的影響很小,甚至可以在金融危機時幫助恢復穩定性。
廢除以前,盡管美國國會放松了對分業經營的限制,但是對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而言,放松的程度是不同的。相對來說,投資銀行可以經營更多的商業銀行傳統業務,這使得后者處于一種不利的競爭地位,商業銀行近些年來的發展速度遠遠落后于投資銀行。
此外,由于外資銀行大都屬于全能型銀行,美國的商業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其發展空間受到了很大限制。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從根本上為美國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公平的競爭環境,美國的銀行業將會出現快速發展的局面。
此項法案的廢除,十年中為“大到不能倒”的機構產生提供了溫室,最后導致了房地產市場的崩潰以及由它引起的金融危機。
作者均為海外研究室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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