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5 01:00:44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朱丹丹 實習記者 崔天醍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朱丹丹 實習記者 崔天醍 發自北京
11月14日,銀監會發布了修訂完善版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表示,此次修訂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必要性、權限設置合理性、監管工作有效性進行了充分評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項逐條梳理,進一步完善優化了行政許可審查、批準的條件和標準。
銀監會表示,隨著中資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組織機構、業務類型的迅速發展,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逐步顯現,同時,為落實國務院“既要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又要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銀監會對《辦法》作出相應修改。原《辦法》于2006年由銀監會制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新版《辦法》內容相比于2006版,對境內金融機構設立要求有所放寬。
中資銀行設立條件有所放寬
新版《辦法》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變更營業場所行政許可,同時取消了原《辦法》關于中資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個支行的限制性規定,支持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中資商業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優化區域金融服務布局。
同時,對境內機構發起設立中資商業銀行的條件有所放寬,但對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入股銀行的資金來源有嚴格規定,要求必須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發現,新版《辦法》中,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要求中,取消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的要求。同時,對境內非金融機構發起要求,取消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改為“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此外,新版《辦法》對中資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的條件中,取消了“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要求,新加了“具有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兩方面。
此外,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除結匯、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或增加外匯業務品種條件中,也取消了“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要求,換之“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獨立董事新增六項任職要求
同時,新版《辦法》還進一步明晰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準范圍。如在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中新增了“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三個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辦法》還對申請獨立董事方面新增加了六項要求,其第八十三條規定,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所列情形外,中資商業銀行擬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如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等。
此次修訂還細化了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未獲許可前,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人員“代為履職”的相關規定,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更替過程中產生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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