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5 01:12:02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十八大報告首提“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思路,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到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同等的戰略高度。
然而,生態文明建設當前正面臨嚴峻的形勢。近年來,不但人們談霾色變,水質污染、土壤重金屬污染等問題也頻見報端。我國在環保領域現有的環保法律體系似已難以有效解決生態環境保護中遭遇的復雜問題。現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體系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構建完善的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對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作了詳盡的解答。
研究法律體系的“生態化”
NBD:近年來,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當前的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是否存在一些不足?
王鳳春:這不可否認??傮w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缺乏資源與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綜合決策的制度安排,規劃、財稅、投資政策有反向激勵問題;資源與環境領域產權制度不健全,全民所有權虛化,合法使用權人權益缺乏完整的法律保障;資源與環境管理法律體系呈現較為突出的部門化和碎片化特點,交叉重疊嚴重。
同時,在資源與環境管理過程中,行政管制的手段和措施應用多,市場調節、社會管理的手段和措施應用少;還有就是缺乏政府部門之間、地區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相互協調的制度和程序安排。
NBD:生態文明建設涉及的領域眾多,其立法方面是否也涉及其他法律?
王鳳春:去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和任務。其涉及范圍大大超出了現行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的范圍,涉及多個相關法律領域。
因此,當前需要從生產和消費全過程防控環境風險和危害的總體思路著手,研究探索法律體系的“生態化”,即把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原則和規范納入 《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諸多法律領域中。
NBD:該如何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和法律體系的“生態化”?
王鳳春:首先,需要深入研究和論證修改《憲法》有關經濟建設和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增加有關建設生態文明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內容。
其次,需要根據完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要求,深入研究和論證修改《民法通則》、《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需要根據強化生態環境損害刑事責任追究的要求,深入研究和論證修改《刑法》,修改完善相關的司法解釋。
再次,需要根據建立和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的要求,研究和論證修改財政、稅收和價格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
此外,還需要根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和論證制定《國土規劃法》以及修改《城鄉規劃法》等。
最后,需要根據嚴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加強公眾監督等要求,修改完善各項訴訟法律的規定。
NBD:落實到具體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將會有哪些變化?
王鳳春:在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領域,研究修改 《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在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領域,加快修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管理、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
同時,研究制定和完善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的專項法律。
相關法律修訂已有眉目
NBD: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均被列入第一類立法項目,這些立法工作進展如何?
王鳳春:《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審,現有草案已對《環境保護法》作出了比較全面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環境權利與義務,增補了有關經濟、技術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流域污染聯合防治,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區域、流域限期達標,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強制措施,按日連續處罰等一系列重要制度。
《大氣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環保部正在結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抓緊進行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基本思路包括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嚴格的考評制度,強化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把大氣污染防治和大氣質量保護相結合,推進大氣質量限期達標;把區域污染控制和行業污染控制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在《水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保護部及有關部門正以有效保護水體水質、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為重點,開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研究論證。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只在有關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土地管理、農業與農產品等法律中有一些零散的原則性規定,需要通過立法,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的權利和義務,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有效保護和改善土壤質量,防控土壤污染健康與環境損害,修復污染土地的法律制度與管理措施,以及配套的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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