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04-25 10:30:58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了信托100銷售百元信托產品,并將涉足收益權轉讓。
每經記者 涂穎浩 發自上海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了信托100銷售百元信托產品,并將涉足收益權轉讓。針對信托100打散銷售信托產品,挑戰投資信托100萬元門檻限制的行為,銀監會相關負責人23日強調,對于這一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嚴肅處理。此前,信托業協會也已發布聲明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并稱“信托100網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昨日(4月24日),記者在信托100官方網站發現,網站上已經找不到相關信托產品。此外,該網站還延伸至團購第三方理財機構的資管產品。
業內人士指出,一些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的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凸顯了相關監管的空白。在大資管行業相互競爭、相互合作的大背景下,個別領域存在法律法規方面的監管漏洞。
記者曾向信托100網站公布的電子郵箱發送采訪提綱,但未發送成功。
資管行業存在監管漏洞
財商通經營管理的信托100通過將信托計劃打散銷售的模式,變相降低100萬元信托投資門檻限制,經媒體曝光后,已經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4月23日,銀監會非銀部副主任張電中強調,對于這一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嚴肅處理。
4月16日,信托業協會也發布聲明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并稱“信托100網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次日(4月17日),信托100聲明稱,財商通經營管理的“信托100”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運營模式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信托100依法合規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業務本質為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我們不接受‘非法信托活動’的帽子”。
不過,業內人士指出,無論是今年年初的“107號文”、上海銀監局發布的滬銀監通[2014]3號文、還是銀監會最新發布的“99號文”,都強調“堅持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托產品”等。昨日,記者在信托100官方網站發現,網站上已經找不到相關信托產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信托100的做法還不止于此,該網站還延伸至團購第三方理財機構的資管產品。目前,信托100官網銷售三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財通資產-展鴻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結束)、“金元惠理-安置房8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華宸未來-中普城市廣場C類項目”。
一位信托公司高級法務告訴記者:“對于資產管理行業的大類資產類別,包括信托、銀行、證券、保險、私募基金在內,都有合格投資者標準的設定。”但個別領域的法律監管存在漏洞,如基金公司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而信托100網站上正在銷售的三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方均為基金公司子公司。
據了解,財通資產為財通基金控股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金元惠理是金元惠理基金的專項資產管理公司之一;華宸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華宸未來基金管理公司全資子公司。
專家提示專項資管計劃風險
上述信托法務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基金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主要包括三類:一對一基金專戶、一對多基金專戶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與其他大類資產一樣,“一對一”、“一對多”在投資者標準方面均有規定。其中,“一對一”規定,“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一對多”規定,“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但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一個例外。
據了解,出于對非標資產的限制,2012年底,證監會將“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及其他非標資產劃分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由此,基金公司紛紛通過設立子公司的方式投資非標資產,基金公司子公司也從2012年開始興起。上述信托法務人士指出,與其他資管不同的是,基金公司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沒有明確提出投資者應具備的條件,也沒有限制最終成立的產品具體規模,應該是監管的空白。
上述信托法務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基金子公司規模比較小,無論是注冊資本金,還是風險控制體系,通常不是特別完善,此外,人員經驗也相對不足,在這種情況下風險相對較大。
該人士提醒廣大投資者,通過第三方網站進行投資,對于資金投向并不知情,危險較大,不提倡普通投資者通過這種途徑購買資管產品。就信托100而言,其憑營業范圍里涉及的業務,通過網站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可能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但政策上尚不是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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