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4-06-24 09:52:11
所謂“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60歲以上老人,可以選擇保險版的“以房養老”方式為自己養老。昨日,保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并頒發了《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該辦法將于7月1日實施,試點時間為2年。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盡管是小眾產品,但鼓勵保險公司創新擔當社會責任是重頭戲。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現有的版本刪除了“單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合同的初次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
7家中外壽險公司參與調研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開展試點,在不影響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種新的養老方式,老年人可根據個人生活狀況和養老需求自愿投保”,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
試點保險公司需要具備資格條件:已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硬性指標;以及具備較強的保險精算能力、專業法律人員、房地產物業管理等專業人員配備等條件。
“在國內屬于試點,這是一款小眾的保險產品。在成熟市場也只是人們養老選擇的方式之一。試點時間是2年,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袁旭成告訴記者。
幸福人壽自公司成立以來一直堅持反向抵押試點的探究和市場調研工作。公司一位人士私下透露,公司成立了以國內的首倡者孟曉蘇先生為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并抽調精算、法律、渠道、運營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產品研發和業務籌備。
“如能獲得試點資格,公司將采取統一規劃、分步啟動的方式,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個城市陸續開展試點工作”幸福人壽表示。
2014年3月,各家保險公司接到了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函。同時,包括幸福人壽、泰康人壽、太平洋[0.67% 資金 研報]壽險、平安壽險、合眾人壽、大都會、中宏保險等7家中外壽險公司參與了征求意見的調研。
試點產品分參與型和非參與型
所謂“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根據保險公司對于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產品和非參與型產品。所謂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所謂非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于投保人。
幸福人壽監事長孟曉蘇告訴記者,無論是參與型還是非參與型的產品都一樣,對于老人沒有任何影響。他幫老人算了一筆賬:如果是參與型,可以直接分享房屋重新估值帶來的收益。如果是非參與型,老人去世后,房屋增值部分可以歸子女;如果老人愿意生前享受更多房屋增值收益,可以采取退保重新購買。因此,他認為,無論參與型還是非參與型,對老人利益沒有任何影響。“不僅可以在A公司退保后重新投保,還可以退保A公司,投保B公司”,孟曉蘇解釋道。
“以房養老”相關監管制度將出臺
“要完善的地方還很多,現在只是粗略的方案。今后還將制定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的監管制度,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和銷售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人身監管部監管處處長姚渝表示。
孟曉蘇認為,這是一款金融產品,而不是國家政策。許多老人已經采取了以房養老的多種辦法,比如賣房養老、租房養老等。現在引進“住房反向抵押保險”是讓有意愿的老人多一種選擇。因此,即使今后政府對這些老人入保提供一些減稅免稅或者補貼,它仍然是一種保險產品。不會影響老年人傳統的養老方式。
據悉,下一步,保監會將指導各試點保險公司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跟蹤試點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借鑒其他國家經驗,探索建立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消費者教育制度,指導行業協會建立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此外,我們還將積極和相關部委溝通,進一步爭取國家對于該項業務的政策支持”,保監會表示。
盡管“完善稅費優惠政策”已經列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但保險版“以房養老”的稅優政策解決沒有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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