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4 00:30:16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涂穎浩 發自上海
每經記者 涂穎浩 發自上海
昨日(7月3日),保監會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太保產險)下達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曝光太保產險存在“未真實準確列支相關成本費用”、“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不嚴格”兩大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雖然太保產險、當事人時任太保產險財務部總經理劉增波提出了陳述申辯,但保監會對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決定對太保產險開出40萬元罰單,并對相關責任人警告并罰款。
2012年利潤虛增近4000萬
保監會稱,經查,2012年,太保產險與多家汽車廠商簽訂總對總合作協議,共發生服務費用8034.10萬元,但在當年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中僅列支了4084萬元,其余3950.10萬元在2013年列支,導致2012年利潤虛增3950.10萬元 (稅前),影響了2012年度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時任財務部總經理劉增波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就“未真實準確列支相關成本費用”,太保產險、劉增波提出了陳述申辯,要求減免處罰,主要理由有:“未列支3950.10萬元費用系2012年底無法準確計量和估計費用金額這一客觀因素所致;未列支行為系客觀因素造成,不屬于“虛假記載”或者“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不應適用《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處罰。”
對上述陳述申辯意見,保監會認為:“根據總對總合作協議,對應的咨詢費能夠可靠計量,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確認為2012年的費用并及時入賬;上述未列支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有關報表或資料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導致有關報表或資料記載事項失真。”
保監會認為,對于太保產險未真實準確列支相關成本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決定對太保產險罰款40萬元;并對劉增波警告并罰款5萬元。
當事人申辯意見未被采納
保監會還表示,經查,太保產險還存在“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不嚴格”的問題,主要涉及案件不合理結案后重開的問題和案件不合理注銷后恢復的問題。
保監會稱,案件不合理結案后重開的問題為:“抽取太保產險某分公司重開案件163件,其中146件存在不合規結案的情況,即:公司在明知尚未履行完賠償責任、被保險人仍在補充資料的情形下,以小部分金額或零金額作結案處理,且案件重開審核過程中總公司也未進行有效監控。”
而案件不合理注銷后恢復的問題為:“抽取太保產險某分公司注銷恢復案件68件,其中60件存在不合規注銷的情況,即:在被保險人明顯沒有放棄索賠權利、未取得被保險人放棄索賠權利的電話確認錄音或書面聲明材料的情形下,公司即以被保險人未提交索賠資料或聯系不上被保險人等為由,擅自對賠案作注銷處理,且案件恢復審核過程中總公司也未進行有效監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太保產險方面就此提出陳述申辯稱,已經采取糾正措施,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減免處罰。
對此,保監會認為,太保產險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不嚴格已經造成了理賠違規,危害后果客觀上已無法消除,并且太保產險是在現場檢查以后才采取糾正措施,不足以構成《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因此,決定對太保產險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保監會稱,太保產險理賠內控管理不完善、不嚴格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根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決定對太保產險警告并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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