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7 00:46:29
◎曹中銘
不久前,監管部門對退市制度的密集表態還言猶在耳,上市公司退市新政已悄然而出。上周五,中國證監會發布 《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標志著退市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區。
曾經在市場的質疑與呼吁聲中,2012年,滬深交易所紛紛對退市制度進行完善。但從最終結果看,僅僅只有*ST炎黃、*ST創智以及長油等三家上市公司“中槍”,而在當前市場上,本應“退市”卻沒有退市的公司不在少數。此次,中國證監會親自“操刀”退市制度改革,不僅規格更高,力度更深,背后的意義無疑也更重大。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此輪退市制度改革呈現出諸多亮點:一是推出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在目前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因觸發財務指標而退市的公司居多,另外也有因為吸收合并等原因退市的公司。總體而言,退市模式較為單一,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意愿嚴重不足;二是推出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制度。長期以來,一些存在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公司,現行制度無法責令其退市,其對整個資本市場的危害不言而喻。這些公司不退市,是對市場“三公”原則的挑戰,也是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挑戰;三是退市公司投資者保護真正被提上日程。過去退市難,一方面表現在制度原因、地方保護上,另一方面也表現在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上。在強化退市公司投資者保護上,《征求意見稿》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對于《征求意見稿》,筆者認為,還需要在多方面進行完善。首先,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涉及面過于狹窄。根據《征求意見稿》,其主要包括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種情形,而在A股市場上,除了重大違法外,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筆者建議,對重大違規行為也實施強制退市制度。此外,招股說明書存在包裝粉飾業績的、定期報告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所作所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以及自上市以來三次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都應該被強制退市。
其次,因重大違規違法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應禁止其重新上市。《征求意見稿》規定,因信息披露違法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決定前,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此規定太“仁慈”,使公司違規成本低。對于因重大違規違法被強制退市的公司,不應該給其機會,資本市場的大門應永遠向其關閉,如此退市制度才會有威懾力。否則,有了重新上市的可能,某些上市公司就可能存在僥幸心理,進而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對于那些因財務指標等原因而退市的公司,其重新上市建議重走IPO程序。
其三,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不力。《征求意見稿》雖然對于退市公司的投資者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但卻給人“力不從心”之感。比如像重大違規違法而退市的公司,如果其不主動補償投資者,投資者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會遭遇訴訟難、立案難、開庭難、執行難,最終的結局是維權難。鑒于此,建議國內設立專門的證券法庭,并推出集體訴訟制度。如此,既能達到嚴懲違規者的目的,又能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
當然,完善退市制度還需要推出配套政策措施。股市“不死鳥”能夠橫行,僵尸公司死不退市,是制度漏洞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資產重組則是其中的一大“法寶”。一家瀕臨退市的公司,只要有重組方愿意進入,那么獲得新生避免退市將是大概率事件。即使是凈資產為負值,也能夠“重組”為正數。因此,筆者建議對上市公司實施資產重組設置凈資產收益率考核指標,規定連續三年凈資產平均收益率不得低于3%。若有此規定,將打破劣質公司、績差公司等通過重組實現不退市的美夢,大量績差公司將會被掃地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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