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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涉及發行股份仍需核準

    中國證券報 2014-07-14 08:39:55

     

    中國證監會11日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亮點眾多,有望對資本市場產生積極影響。此次修訂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取消審批,但涉及發行股份的并購重組仍需核準。目前正在操作并購重組項目的某上市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此次取消審批主要是針對純現金出資收購的項目,而該公司項目中的支付方式包含發行股票,還是需要證監會核準。上海某風險投資機構負責人表示,與單純獲得資金投資相比,中小企業尤其是發展較好的企業更愿意被上市公司收購,也更愿意獲得上市公司股份。

    涉及發行股份仍需核準

    本次修訂提出的“大幅取消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不包括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準行政許可。根據現行《證券法》,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于并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準,仍須核準。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修訂取消的是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非借殼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審批,在實際操作中通常就是純現金形式重組。據統計,這種純現金方式的非借殼類重大資產重組占比僅有20%左右,80%左右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仍需核準。

    目前正在操作并購重組項目的某上市公司董秘表示,這次取消審批主要是針對純現金出資收購的項目,而該公司項目中的支付方式包含發行股票,還是需要證監會核準。業內人士表示,純現金出資收購的案例較少,標的金額也較小,很少有上市公司一次性拿出數億元的現金用于重大資產重組。

    同花順(300033)IFIND統計顯示,1月1日至7月13日,滬深兩市共有198起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其中僅*ST昌九采取承債方式,25家公司采取純現金支付方式,83家公司采取“增發股份+現金支付”方式,89家公司采取增發股份的方式。采取純現金支付方式的重大資產重組僅占25%左右。

    上海某風險投資機構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并購的推動力非常強勁,主要是因為外延并購可以支撐高增長、高估值。相對于風投機構來說,上市公司在并購中有兩大優勢。就資金來源而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權+現金”的模式,自身資金壓力較小,可以把部分投資壓力和風險轉移給其他投資者;就被并購企業的意愿而言,與單純獲得資金投資相比,中小企業尤其是發展較好的企業更愿意被上市公司收購,也更愿意獲得上市公司股份。

    借殼上市界定更明確

    本次修訂完善了借殼上市的定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準與IPO等同,這一要求證監會已于2013年11月30日在《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中予以明確。其次,明確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第三,將借殼方進一步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進一步防止規避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從最近3年的借殼案例看,購買資產并不僅僅是向收購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一同購買,雖然實踐中已將關聯人一并視為借殼方,但規則上沒有明確,存在模糊地帶。為防止收購人在取得控制權后通過其關聯人注入資產而規避監管,將借殼方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明確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是本次修訂的一大亮點,有利于創業板凈化環境,進一步突出支持創業創新與優勝劣汰的功能定位,助力其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

    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準與IPO等同,有利于資本市場公正公平,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業內人士表示,去年借殼新規出臺之前,很多借殼上市的企業并不符合IPO上市的條件,但因為有了借殼這一途徑,其上市得以實現。這導致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被扭曲,對IPO上市的企業不公平。借殼上市企業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借殼上市標準與IPO等同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將大幅貶值,對于“殼資源”的炒作行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定價規則更趨合理

    目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定價應當不低于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該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公眾股東權益被過度攤薄,但存在過于剛性的缺點,在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尤其是單邊下跌時,資產出售方容易違約。此外,投資者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資產注入預期,導致公司股價相對于內在價值長期偏高。資產出售方為了盡快完成交易并尋求一定的補償,往往對注入資產虛高估值。

    本次修訂拓寬定價區間,增大選擇面,并允許適當折扣。定價區間從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拓寬為:可以在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中任選其一,并允許打九折。引入可以根據股票市價重大變化調整發行價的機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的第一時間披露,給投資者明確預期。

    本次修訂取消上市公司破產重組的協商定價機制,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適用與其他公司相同的定價規則,也是為了遏制對破產重整公司借殼上市的炒作。破產重整的協商定價機制從2008年11月起施行。在該機制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允許相關各方不再執行20日均價的規定,可以協商確定發行價格。雖然該機制促成一些危機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但強化了投資者對ST和*ST公司被借殼的預期,推高了這類公司的股價,不利于優勝劣汰。  

    責編 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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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11日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亮點眾多,有望對資本市場產生積極影響。此次修訂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取消審批,但涉及發行股份的并購重組仍需核準。目前正在操作并購重組項目的某上市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此次取消審批主要是針對純現金出資收購的項目,而該公司項目中的支付方式包含發行股票,還是需要證監會核準。上海某風險投資機構負責人表示,與單純獲得資金投資相比,中小企業尤其是發展較好的企業更愿意被上市公司收購,也更愿意獲得上市公司股份。 涉及發行股份仍需核準 本次修訂提出的“大幅取消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不包括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準行政許可。根據現行《證券法》,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于并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準,仍須核準。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修訂取消的是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非借殼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審批,在實際操作中通常就是純現金形式重組。據統計,這種純現金方式的非借殼類重大資產重組占比僅有20%左右,80%左右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仍需核準。 目前正在操作并購重組項目的某上市公司董秘表示,這次取消審批主要是針對純現金出資收購的項目,而該公司項目中的支付方式包含發行股票,還是需要證監會核準。業內人士表示,純現金出資收購的案例較少,標的金額也較小,很少有上市公司一次性拿出數億元的現金用于重大資產重組。 同花順(300033)IFIND統計顯示,1月1日至7月13日,滬深兩市共有198起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其中僅*ST昌九采取承債方式,25家公司采取純現金支付方式,83家公司采取“增發股份+現金支付”方式,89家公司采取增發股份的方式。采取純現金支付方式的重大資產重組僅占25%左右。 上海某風險投資機構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并購的推動力非常強勁,主要是因為外延并購可以支撐高增長、高估值。相對于風投機構來說,上市公司在并購中有兩大優勢。就資金來源而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權+現金”的模式,自身資金壓力較小,可以把部分投資壓力和風險轉移給其他投資者;就被并購企業的意愿而言,與單純獲得資金投資相比,中小企業尤其是發展較好的企業更愿意被上市公司收購,也更愿意獲得上市公司股份。 借殼上市界定更明確 本次修訂完善了借殼上市的定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準與IPO等同,這一要求證監會已于2013年11月30日在《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中予以明確。其次,明確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第三,將借殼方進一步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進一步防止規避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從最近3年的借殼案例看,購買資產并不僅僅是向收購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一同購買,雖然實踐中已將關聯人一并視為借殼方,但規則上沒有明確,存在模糊地帶。為防止收購人在取得控制權后通過其關聯人注入資產而規避監管,將借殼方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明確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是本次修訂的一大亮點,有利于創業板凈化環境,進一步突出支持創業創新與優勝劣汰的功能定位,助力其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 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準與IPO等同,有利于資本市場公正公平,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業內人士表示,去年借殼新規出臺之前,很多借殼上市的企業并不符合IPO上市的條件,但因為有了借殼這一途徑,其上市得以實現。這導致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被扭曲,對IPO上市的企業不公平。借殼上市企業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借殼上市標準與IPO等同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將大幅貶值,對于“殼資源”的炒作行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定價規則更趨合理 目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定價應當不低于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該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公眾股東權益被過度攤薄,但存在過于剛性的缺點,在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尤其是單邊下跌時,資產出售方容易違約。此外,投資者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資產注入預期,導致公司股價相對于內在價值長期偏高。資產出售方為了盡快完成交易并尋求一定的補償,往往對注入資產虛高估值。 本次修訂拓寬定價區間,增大選擇面,并允許適當折扣。定價區間從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拓寬為:可以在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中任選其一,并允許打九折。引入可以根據股票市價重大變化調整發行價的機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的第一時間披露,給投資者明確預期。 本次修訂取消上市公司破產重組的協商定價機制,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適用與其他公司相同的定價規則,也是為了遏制對破產重整公司借殼上市的炒作。破產重整的協商定價機制從2008年11月起施行。在該機制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允許相關各方不再執行20日均價的規定,可以協商確定發行價格。雖然該機制促成一些危機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但強化了投資者對ST和*ST公司被借殼的預期,推高了這類公司的股價,不利于優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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