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4-07-18 22:43:37
海聯訊因涉嫌虛構應收賬款收回、部分銷售收入涉嫌造假,于2013年3月21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4年4月30日,海聯訊發布公告稱,將由大股東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并適時啟動賠償工作。具體賠償細則如下:
四、 專項補償基金的規模是如何估算的?
海聯訊主要股東作為出資人,根據海聯訊流通股的二級市場交易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計算原則,初步估算適格投資者應受補償金額總額,加算基金的管理費用,并預留一定的余量,確定了2億元人民幣的基金規模。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將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清算,剩余財產返還出資人。
五、 專項補償基金如何認定符合條件投資者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于虛假陳述損害賠償的范圍認定有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十九條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
(三)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并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于符合條件投資者范圍確定的核心在于認定虛假陳述與投資者遭受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立法本意是使得投資者因虛假陳述而直接導致的二級市場交易損失獲得補償。
本次基金嚴格依據《證券法》等相關法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在廣泛聽取投資者、法學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后,本著有利于投資者的原則確定適格投資者范圍,本著充分補償的原則確定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將“首次公開發行信息披露日”2011年11月11日作為虛假陳述實施日,將“被立案稽查公告日” 2013年3月22日作為虛假陳述的揭露日,將兩次更正公告2013年4月27日、2014年4月30日作為虛假陳述的更正日。
投資者對海聯訊股票的交易具備如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基金的補償范圍:
(一)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二)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三)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買入海聯訊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海聯訊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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