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3 01:00:00
每經編輯 每經實習記者 黃小聰
每經實習記者 黃小聰
停牌三個多月的*ST新都(000033,前收盤價4.99元)今日公告稱,公司因未依法披露重大借款、重大及關聯擔保事項以及未依法披露重大訴訟事項,收到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證監局決定對*ST新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李聚全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郭耀名予以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余5名彼時相關高管予以警告,并各處以3萬~6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稱,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ST新都對外簽訂1筆重大借款合同、3筆重大及關聯擔保合同,原董事長李聚全代表*ST新都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上述借款、擔保事項均應當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臨時報告義務,亦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2012年12月起,因債務人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上述借款或擔保合同的債權人伍澤松、周勃、張文勛、周瑞坤先后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普寧市人民法院等提起了4宗民事訴訟,要求*ST新都償還借款或對相應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累計涉案金額約4億元。此外,還有2筆借款及1筆擔保被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合計涉案金額為6243.75萬元。上述*ST新都所涉7宗重大訴訟事項合計涉案金額約4.6億,應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臨時報告義務,亦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證監會認為,李聚全作為*ST新都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對*ST新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于其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依法另案處理。郭耀名作為*ST新都實際控制人,應認定為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其行為亦應依法予以處罰。
時任*ST新都董事戈然本人或代表潤旺礦產在相關擔保合同上簽字,并受法院通知參與伍澤松訴訟*ST新都等重大訴訟事項,知悉相關應披露的事項;彼時相關董事陳桂生、王健濤、林漢章三人在審議定期報告時同意相關議案,且未提交勤勉盡責的證據;吳娟輝自2012年7月擔任財務總監,其在公司相應定期報告中承諾保證財務報告真實、完整,且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上述五人是*ST新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