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5-01-07 09:49:06
券商直投業務再迎利好,不僅直投子公司設立條件放寬,而且股東還可以多元化,并以負面清單形式進行監管。這是日前中證協相關新規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到的主要內容。
日前,中證協下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從直投設立門檻、股東多元化、業務范圍、行為規范到內部控制提出了明確要求。
設立門檻進一步降低
據悉,中證協出臺上述新規的原因,一方面是證監會對所有的私募基金實行了統一的功能監管,直投管理整體結構因而發生重大變化;另一方面,證券業自創新發展以來,對直投子公司的設立存在進一步放寬限制的需求,需要從自律層面對直投子公司的設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全面梳理,重新建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自律管理體系。
有基于此,中證協在前期調研并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重新起草關于直投子公司的規定,待新規正式實施時,原有的《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將廢除。在上述《征求意見稿》中,最搶眼的莫過于對券商直投子公司設立條件進一步放松。
按照《征求意見稿》,今后券商直投子公司的設立僅需滿足一些基本的要求即可,即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風險管理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防范與直投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在具體財務指標上,《征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凈資本、風險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證監會及中證協的相關要求,且設立直投子公司后,上述風險控制指標仍符合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設立直投子公司的券商合規方面保留相應要求,即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公司章程有關對外投資重要條款中明確規定公司可以設立直投子公司。
股東可多元化
《征求意見稿》另兩大亮點就是,允許股東多元化和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其不得從事的行為。
其中,券商除了可以獨資設立直投子公司外,還允許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直投子公司,但應當持有51%以上的股權并擁有管理控制權。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對直投公司業務范圍做了明確,一是允許以自有資金進行股權、債權投資或投資于與股權、債權有關的投資基金;二是允許設立直投資金,按照私募投資資金的有關規定進行投資;三是允許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不過,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與此前對直投業務管理內容不同的是,《征求意見稿》首次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直投公司不得從事的主要行為:以商業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得投資機會,或者違法違規進行交易;對企業投資不得以企業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機構為前提;違背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等。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直投加保薦的形式開展業務進行了靈活處理,也對負債經營放開了更大空間。此外,還對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從業人員行為作出了要求。
此外,《征求意見稿》強調券商要切實承擔股東責任,履行對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采取相應的隔離、考評、人員管理、責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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