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4 00:39:24
筆者覺得,《辦法》既然規定交易所對保證金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這種調整就應做到位,這些方面不宜再由證券公司進行差異化控制,券商千差萬別的“土政策”可能讓兩融交易者難以規劃自己的投資行為。
◎熊錦秋
前段時間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掇k法》修訂的一個亮點是建立逆周期調節機制,《辦法》擬規定“證券交易所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和折算率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證券公司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其實在現實中,有不少券商為了防范市場風險,已經不自覺進行了逆周期調節。此次《辦法》修訂,等于將市場主體的好做法上升到部門規章層面,其意義是積極的。
筆者覺得,《辦法》既然規定交易所對保證金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這種調整就應做到位,這些方面不宜再由證券公司進行差異化控制,券商千差萬別的“土政策”可能讓兩融交易者難以規劃自己的投資行為。
券商可以進行差異化控制的,應主要是“業務集中度”,也就是防范業務過度集中于單一客戶或單一證券等方面風險。
至于交易所如何進行“折算率”等方面動態調整,《辦法》應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方法,比如可以將股票市盈率作為重要參考。事實上,之前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曾經提出,將擔保股票折算率計算與市場指數、市盈率掛鉤,被實施風險警示和暫停上市的折算率為0……高于300倍的折算率不超過20%;這些做法的精髓應該融入到《辦法》里。確實,個股市盈率高不等于沒有投資價值,但這類個股未來能有好的發展結果、只是一種可能而非必然,現在市盈率過高存在風險是不爭事實,兩融制度應防止放大這種風險。
在討論《辦法》的基礎上再接著談兩融機制的完善。目前一只股票若屬于融資標的就必然屬于融券標的,反之亦然。這等于融資、融券兩種標的捆綁在一起,這對控制市場風險、推動股票價值發現是不利的。
當然,目前A股市場的融券風險非常大、收益卻很有限,原因就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組、借殼上市、定向增發等過于隨意,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隨時面臨天翻地覆的變化,融券客則隨時處于巨大風險之中,缺乏起碼的博弈基準,誰還敢融券?
筆者建議:上市公司在季報中應就未來6個月是否停牌謀劃重大重組、借殼上市、定向增發等重大事項進行信息預披露。比如,某上市公司在4月底一季報披露“未來6個月不會停牌謀劃重大事項”,到7月底二季報它披露“未來6個月可能停牌謀劃重大事項”,也即停牌謀劃最早時間是在11月初,到7月底上市公司公布信息時,融券者最起碼有3個月的緩沖時間,來決定是否結束融券交易,這可降低融券者可能遭受的風險。
總之,基于A股市場現狀,要防范兩融風險,關鍵是要防止融資產生的過度泡沫破裂的風險,同時也要防范融券者被軋空爆倉風險。這既要完善兩融交易機制、防止兩融放大器放大風險,也要完善市場各方面基礎性制度、防止這些風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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