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地產 2016-04-17 14:53:47
“要付房價1/3續期土地使用期”,尚無政策細則,且缺乏推廣依據,而深圳的土地使用權續期辦法更受肯定。
每經編輯 吳若凡
(本文原載于微信公眾號“邦地產”real-estate-circle)
“我房子的土地到期后,還要付三分之一房價才能繼續住下去?”“首例房屋產權到期續費,要交房價三成!”
最近,關于溫州住宅土地使用期到期續期的事,流傳甚廣。無數人看了新聞后徹夜難眠,擔心房屋到期后要支付巨額的土地出讓金才能續期。
可是,你知道嗎?上述事件其實還沒有真正發生!所謂要付房價1/3才能住下去,其實都是好事者的歪歪,目前連溫州的國土部門都不知道應該怎樣征收土地出讓金。
而在比溫州房價高得多的深圳,居民只用了幾百元每平米的價錢,就已經完成了土地使用權的續期。
而且這一現成的例子,已被預測,可能會在全國大面積推行。
新城控股高級副總裁歐陽捷告訴邦爺,在國務院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究竟應付多少土地出讓金?在正式法規出臺前,各地部門最理想的做法,其實應該是,按年來收土地出讓金。
溫州國土部都還不知道怎樣收?
4月12日、13日,《溫州日報》報道稱,溫州市中心的幾個居民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遭遇了土地證即將到期,而被銀行拒絕按揭貸款的事情。此后經各部門協調以及當地評估公司對土地的估價,要求業主要想使得房屋順利交易,就得在轉讓時續期,按照優惠價(土地市場評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取得70年土地使用權。而土地證已經過期的則不能辦理續期,為了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現在他們只能答復申請辦理人,按照全額計征。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鹿城分局副局長陶建武證實說,如果王女士(事件中涉及的一位溫州業主)的土地證還沒有過期,可以在轉讓時續期,按照優惠價(土地市場評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取得70年土地使用權。現在這種情況已經不能續期,只能重新審批。
王女士表示,《物權法》第149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她的理解是,現在土地證到期了,國土部門應當予以自動續期。
陶建武說,《物權法》只規定了使用權屆滿可以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怎么個自動續法,怎么收費?對于這些問題,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都沒有出臺補充性的文件,所以如何操作也不知道。目前在國家沒有出臺細則的情況下,溫州的做法是,全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具體到王女士這套房,要想重新辦土地證,要交多少錢?記者幫她查了一下,她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面積為14.28平方米,橫河北小區位于市區住宅用地Ⅰ級住宅范圍內,2016年基準地價為13230元/平方米,她要支付188924.4元。
但應該注意的是,上述土地出讓金的補繳額,并不是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已經確定的,只是記者自己查的。
邦爺采訪當事記者了解到的情況是,這一調查的數據來源于當地國土局指定的評估公司的評估,其依據是溫州一類土地的基準地價。
邦爺認識的一個評估師說,這個評估標準無法在全國通用。原因是按照一般的土地評估方法,是根據周邊近期出讓土地成交的評估價格進行評定。相比于基準地價,以周邊地價評估測算,得到的補繳土地出讓金金額會更高。如果溫州國土部門貿然低價出讓,就有賤賣土地的風險。
同樣,因為《物權法》并沒有確定是否需要補繳,補繳金額是多少。如果按照上述由記者測算出來的結果,溫州市國土局還會被質疑“多收土地出讓金”。
所以,在沒有可靠依據的情況下,最穩妥的辦法是不要交易。
而且后經核實,王女士并未真正支付這筆地價款,也就是說媒體報道的這件事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發生過。
疑惑:產權已延期的案例為何沒火?
3月24日,新浪樂居曾經報道,深圳市福田區一小區業主把產權年限從50年申請至70年。
今年一月份,該業主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提交了地價延期申請,2月底拿到批復。據了解,該居民最終補交的金額為44940元,平均每平方米補了557元。拿到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第一直屬管理局的批復后,房子掛牌價也從680萬調整為710萬。
另外,深圳一批20世紀80年代至90年初建設的安居房、公司福利房、經濟適用房,或存在同小區不同年限的情況,但這類房子也可遞交延期申請,官方回復稱“約20個工作日可得到批復”。
明明已經有了判例,卻沒有被廣泛報道。但溫州案件,經過一些自媒體傳播,就成了熱聞,甚至衍生出“所有的房東都是國家的租戶”這樣夸張的演繹。
邦爺的律師朋友說,在沒有具體政策規定的情況下,已經成功操作的案例,最有可能被各地政府所引用。因為,這樣做風險最低,可操作性也是最強的。相比之下,溫州的例子只是理論上可以操作,實際并沒有發生,因此可推廣價值并不大。
上海杜躍平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躍平說,溫州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那部分土地,本身出讓的就是只有20年土地使用權限的非常規地塊,對全國而言,完全沒有任何參照意義。反而,深圳所出讓的是常規的50年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金額,具有參照意義,可在全國推廣。
新城控股高級副總裁歐陽捷認為,對各地政府來說,最好的辦法,也許是讓使用期到期的土地一年一續約。每年的續約金額,按照當年出讓的同類同地段國有建設用地的評估價格來實施。這樣,地方政府既不會有賤賣國資的風險,所出讓的地價也能讓普通老百姓所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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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婷婷 審核:楊羚強 終審:蔡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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