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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委發文:農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至少征收20%調節金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6-08 18:31:56

          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印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提出,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葉劍平說:“調節金有點類似于增值稅,是對土地收益的調節,平衡不同區域土地收益的差異,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馮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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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 馮彪

          近日,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顯示,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調節金有點類似于增值稅,是對土地收益的調節,平衡不同區域土地收益的差異,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將征收20%-50%調節金

          所謂調節金,是指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辦法》顯示,征收調節金的目的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同時,《辦法》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向國家繳納調節金。

          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增值,不僅是因為該地塊本身,而是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基礎設施完善帶動了土地增值。而且,不同區域的土地增值也有差異。因此,在保證原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前提下,政府的調節金有助于統籌安排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各地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明確了調節金的繳納比例,即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至于具體的征收比例,《辦法》顯示,要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調節金征收比例。

          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我認為具體的調節金征收比例會按不同的溢價率來分別確定。一般來說溢價率越高,調節金征收的比例就會高一些。”

          低于基準價80%縣政府可優先購買

          另外,《辦法》還對農村集體土地交易價格做出規定:試點縣應制定與城鎮國有土地相統一的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體系。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體系建立前,參照國有土地基準地價體系執行。

          葉劍平認為,這有助于掃除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制度障礙,確保農村集體土地同權同價、流轉順暢。

          《辦法》還要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通過土地有形市場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的,交易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這些措施目的是使農村集體土地通過市場價格,公平、公開交易,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的合理收益。”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80%的,試點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在葉劍平看來,上述做法主要是為了防止農村土地以過低的價格流入市場,由政府優先購買能夠通過政府的統籌協調維護農民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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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馮彪 近日,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顯示,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調節金有點類似于增值稅,是對土地收益的調節,平衡不同區域土地收益的差異,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將征收20%-50%調節金 所謂調節金,是指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辦法》顯示,征收調節金的目的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同時,《辦法》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向國家繳納調節金。 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增值,不僅是因為該地塊本身,而是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基礎設施完善帶動了土地增值。而且,不同區域的土地增值也有差異。因此,在保證原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前提下,政府的調節金有助于統籌安排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各地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明確了調節金的繳納比例,即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至于具體的征收比例,《辦法》顯示,要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調節金征收比例。 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我認為具體的調節金征收比例會按不同的溢價率來分別確定。一般來說溢價率越高,調節金征收的比例就會高一些。” 低于基準價80%縣政府可優先購買 另外,《辦法》還對農村集體土地交易價格做出規定:試點縣應制定與城鎮國有土地相統一的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體系。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體系建立前,參照國有土地基準地價體系執行。 葉劍平認為,這有助于掃除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制度障礙,確保農村集體土地同權同價、流轉順暢。 《辦法》還要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通過土地有形市場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的,交易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這些措施目的是使農村集體土地通過市場價格,公平、公開交易,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的合理收益。”葉劍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80%的,試點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在葉劍平看來,上述做法主要是為了防止農村土地以過低的價格流入市場,由政府優先購買能夠通過政府的統籌協調維護農民的土地收益。
          兩部委發文 農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 至少征收 20%調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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