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1-28 17:34:22
《規則》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分別規定了不同保證金安排情況下風險暴露的計量公式等。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朱丹丹
每經記者 朱丹丹
伴隨著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快速擴張,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下簡稱CCR)逐步成為各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
11月28日,銀監會發布了《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
與此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規則》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分別規定了不同保證金安排情況下風險暴露的計量公式等。
“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業務快速增長。”銀監會也表示,為增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能力,根據2014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的標準方法》,起草了上述《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事實上,早在2006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Ⅱ)首次明確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納入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框架。
不過,基于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場外衍生品市場遭受重創,2010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巴塞爾Ⅲ: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全球監管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Ⅲ),提高CCR資本要求。
接著,2014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又發布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量的標準法》(以下簡稱SA-CCR),以取代巴塞爾Ⅱ框架下的CEM和SM,并將其作為IMM下CCR資本要求底線的計量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則》還要求商業銀行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強化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等。
曾有監管人士發文分析指出,隨著國內利率和匯率市場化進程加快、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以及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國內主要銀行將更加深入地參與衍生品市場,一方面靈活地滿足客戶需求,另一方面在更大范圍內尋求風險對沖工具。因此,國內大型銀行要意識到CCR管理的重要性,將CCR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按照SA-CCR的新要求,更新升級管理信息系統,開發識別、計量和監控CCR的工具,完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逐步提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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