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1-17 00:44:36
因斥巨資大舉舉牌成都路橋(002628,SZ)而一舉成名的舉牌人李勤,再度以狂拋15份議案的姿態回歸市場視野。從議案名稱看,李勤不但提請罷免包括目前成都路橋董事長在內的共計11位董監高,同時還有議案提請上市公司向前董事長鄭渝力請求賠償公司損失。不過,成都路橋最終以“李勤不具備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為由,將這一干議案拒之門外。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趙陽戈
每經記者 趙陽戈 每經編輯 張海妮
因斥巨資大舉舉牌成都路橋(002628,SZ)而一舉成名的舉牌人李勤,再度以狂拋15份議案的姿態回歸市場視野。從議案名稱看,李勤不但提請罷免包括目前成都路橋董事長在內的共計11位董監高,同時還有議案提請上市公司向前董事長鄭渝力請求賠償公司損失。不過,成都路橋最終以“李勤不具備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為由,將這一干議案拒之門外。
提請罷免11位董監高
成都路橋2017年1月16日晚間發布的一份《關于收到股東臨時提案的公告》顯示,此前因斥巨資大舉舉牌成都路橋而一舉成名的舉牌人李勤再度亮相,其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了《關于向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函》,當中提議將15份議案提交臨時股東大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15份議案內容勁爆,其中有提請罷免一眾董監高共計11人,包括董事長周維剛、董事王繼偉、董事邱小玲、董事郭皓、董事馮梅、董事羅琰、獨立董事高躍先、獨立董事游宏、獨立董事王良成、監事曹賢平和監事周文飛。
董事會:李勤不具備資格
這一次,李勤又碰了壁。
據2017年1月16日晚間的公告內容顯示,董事會審核上述議案后認為,基于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事實,四川監管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發《關于對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于2016年3月7日下發《關于對李勤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四川監管局對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發《關于對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勤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對李勤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的前述違法行為已構成《公司章程》第37條所規定的惡意違法收購,根據該條規定,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購買、控制公司股份的,視為放棄表決權,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決權,公司董事會有權拒絕其行使除領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東權利。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李勤不具備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
另外,成都路橋公告中還強調,公司已經分別于2016年3月10日和2017年1月4日就有關《公司章程》第37條規定的原因和合法性,以及李勤所持股票不享有表決權的法律依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過書面回復,并聘請律師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見。據此,董事會認為李勤本次所提出的臨時議案不滿足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前提條件,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李勤律師:對此前提案不予提交就頗有疑惑
李勤如此大動作,其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一般股東提臨時議案,都是以書面形式提,在2017年1月14日這些議案就發到了成都路橋董事會的郵箱,而在當天下午,其也直接去了公司現場,遞交了紙質的文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議案后2日內公司便需要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
李勤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李勤一直以來都積極行使自己股東的權利,但效果不大,再加上最近成都路橋又發生了不少事情,最終促使李勤連拋十多份議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去年李勤也曾有議案遭拒的經歷。當記者問到去年那次議案不被提交的情況時,李勤代理律師向記者表述了自己的3點疑惑。
該人士稱,首先在算法上,當時提交議案的時間是2016年3月1日,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為3月11日,當時李勤認為提交臨時提案的最后期限為3月1日,但成都路橋認定為2月29日。“當時的算法實際上是參考了成都路橋自己的算法。”李勤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該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是2月25日,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在大會召開15日前通知,照此來計李勤的提交臨時提案的時間就為3月1日,“結果不予認可,(他們)搬出來另一種計算方法,如果按照另一種計算方法,那通知時間就應該是2月24日。”李勤代理律師表示。
其次是成都路橋公告曾提到,“提案內容違反有關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不得少于1/3的規定”。李勤代理律師稱,這個規定應該是說一種狀態,也不應該是限制股東提名的規范性東西。
疑惑的最后一點是,遭拒理由說“李勤的提案資料中沒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對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的確認。”他告訴記者,李勤作為成都路橋的第一大股東,既然提案已經交上去了,自然也就對候選人做了資質的確認,其覺得成都路橋當時公告中的反駁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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