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7-01-17 09:26:14
原康定信用社雅拉分社主任因無視信用社信貸、財務管理制度,多次利用職權和管理漏洞實施冒名貸款和虛列應收款的犯罪行為,挪用信用社資金,被處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而這樣的處罰在近兩年并不多見。
臨近農歷新年,各地銀監局集中公布了2016年年底開出的罰單。其中,來自甘孜銀監分局的一則行政處罰較為引人注意,罰單顯示,原康定信用社雅拉分社主任多次利用職權和管理漏洞實施冒名貸款和虛列應收款的犯罪行為,挪用信用社資金,導致出現重大風險,對信用社重大資金損失負直接責任,被處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而這是自2015年銀監會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后,為數不多的幾例終身禁止入行處罰之一。
終身禁止入行罰單再現
早在2015年,銀監會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處罰辦法更為嚴格,對個人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董(理)事高管任職資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等。
監管層同時強調,不能以監管糾正措施替代行政處罰,不能以機構處罰替代個人處罰,不能以機構內部處罰替代監管處罰,不能以內部通報替代公開披露;換言之,別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該罰的罰,而且要透明。
在此之后,監管對于個人的處罰大多為警告至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年到3年,終身禁止從業罰單只有幾例。銀監會負責人曾對終身禁止從業處罰做出說明,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在性質上與高管任職資格相同,但是嚴厲程度上要超過取消高管任職資格,這個處罰是比較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其中一條為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甘孜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原康定信用社雅拉分社主任因無視信用社信貸、財務管理制度,多次利用職權和管理漏洞實施冒名貸款和虛列應收款的犯罪行為,挪用信用社資金,導致出現重大風險,對信用社重大資金損失負直接責任,被處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而這樣的處罰在近兩年并不多見。
銀行服務質價不符遭罰
除了上述罰單外,近期,宜春監管分局開出的一則罰單的處罰原因也較為特殊。罰單顯示,某國有大行樟樹支行因金融服務質價不符被處以罰款20萬元。
銀行服務質價不符,說起來簡單,但是在實際發生時,卻很難讓人察覺,例如超出價目表收費、錢交了卻沒有享受應有的服務、貸款時額外繳納費用,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很少有人會去較真究竟哪些錢不該收,也很少有人因為在貸款時多花了幾十塊錢費用而投訴。
事實上,發改委公布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中明確提到,質價相符是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提供價格合理的服務。顧問與咨詢類、資金監管類、資產托管類、融資安排類等業務,特別應當體現實質性服務的要求。
此外,商業銀行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或者未能按照價目表、服務規程及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擅自減少服務內容的,認定為只收費不服務。
令人欣喜的是,在監管層的三令五申之下,銀行服務亂收費的現象已經有所好轉,根據監管層的罰單統計,2013年與2014年,每年均有幾十則罰單關于質價不符,而在2015年開始,此現象已有好轉,在2016年,因質價不符被罰的銀行數量已經不足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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