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5-20 17:49:2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鐘尹
每經記者 張鐘尹
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金融機構自7月1日起全面清查收集本國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報送。
業內人士稱,此舉將通過國家間信息互換使得本國居民海外金融賬戶透明化,進而為稅務機關未來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提供便利。
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稅務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有很多金融投資變為洗錢、避稅的渠道,因此國家在資金、外匯方面都有嚴格限制。從稅收制度方面來看,該《辦法》對高、低凈值賬戶的公開信息要求一致,體現了規范性、公平性。
什么是非稅收居民?
據悉,《辦法》目前僅會對在中國境內非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展開盡職調查。而非居民,則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
國家稅務總局在解讀中指出,“《管理辦法》采用的是稅收居民概念,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標準比較復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
根據我國稅法,我國稅收居民分為稅收居民個人和稅收居民企業,個人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企業指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其注冊地在中國還是境外。
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副秘書長靳東升向記者解釋道,簡單來說,非稅收居民個人多數是外國人。
普華永道中國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伙人王蕾也表示,《辦法》主要針對在中國有金融賬戶或金融資產的外國人,也就是“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
對于企業來說,靳東升向記者舉例稱,如果一個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開餐館,該餐館屬于中國稅收居民企業,因為它的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
哪些賬戶信息將被交換?
《辦法》稱,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
要求報送的非居民賬戶信息包括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一些金融賬戶被用來跨國逃避稅的風險較低,因此,《辦法》參照國際標準也規定了一些免予盡職調查的賬戶,例如符合條件的退休金賬戶、社會保障類賬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休眠賬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賬戶等。
上述負責人介紹,受二十國集團(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14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下稱“標準”),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
也就是說,2018年9月以后,中國可以和上述99個國家(地區)中的任何一個,實現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互換。
但這100個國家(地區)里沒有美國,是否中國與美國就無法進行信息交換呢?
上述負責人表示,2010年,美國頒布《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內收入局報告美國稅收居民(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于美國的特定收入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FATCA主要采用雙邊信息交換機制,即美國與其他國家(地區)根據雙邊政府間協定開展信息交換。
他透露,我國政府正與美國政府積極商談有關FATCA政府間協定事宜。
信息交換并非直接用于征稅
信息交換是不是意味著納稅人稅負增加是普遍關注的問題。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交換的信息是來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國開展風險評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稅。對評估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并采取相應后續管理措施。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信息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中國國際稅收研究院副院長劉爽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是一種稅收信息交換機制,交換回來的金融賬戶信息用于稅務機關核查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并不是交換回來的賬戶就直接征稅了。
上述負責人明確表示,《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
他補充道,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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