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轉公司 2017-06-04 11:12:16
問:2016年5月27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了《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要求已掛牌私募機構自《通知》發布之日起1年內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查整改,請介紹目前自查整改工作的相關情況。
答:目前,《通知》規定的自查整改期限已屆滿,部分掛牌私募機構披露了自查整改報告,部分掛牌私募機構未直接披露,而是以各種方式向我司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
我司對掛牌私募機構披露或提交的自查整改報告進行了分析,發現各私募機構對于自查整改的具體對象、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問題的理解不盡一致。
我司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報告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問題。屆時,掛牌私募機構和主辦券商應按照統一要求,分別對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調整完善后重新披露。我司將根據重新披露的自查整改報告,按照《通知》的規定,開展后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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