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12-12 14:09:32
每經編輯 李卓 王星平
每經記者 李卓 實習記者 王星平 每經編輯 曾健輝
近幾年,隨著“羊毛黨”的迅速壯大,“羊毛黨”和“薅羊毛”行為也逐漸被人們所關注。有人說“羊毛黨”利用規則、賺取平臺間信息不對等的差價屬于合法但不合理的行為;也有人說“羊毛黨”大規模、惡意“薅羊毛”的行為直接造成商家和消費者的巨額損失,屬于不合法行為。那么,對于“羊毛黨”這一藏匿與電商平臺背后的特殊群體,到底是“黑”還是“灰”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后發現,近兩年法律上已經有對“羊毛黨”以涉嫌“非法經營罪”、“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和“詐騙罪”等罪名進行判罰的案例。但相對于目前“羊毛黨”的擴散程度,這類案件數量少到可以忽略不計。
對于“羊毛黨”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依據“羊毛黨”行為本身來定性。如果使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就會構成犯罪,不過目前還沒有直接的標準來界定。
今年11月底,山西法院通報一起制作、銷售黃牛搶購軟件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以“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判刑,這是國內首起該領域的入刑案,也是國內首起對制作、銷售黃牛搶購軟件者進行判刑的案件。
據悉,任某、張某通過出售黑米天貓(淘寶)搶購軟件賺取買家搶購成功商品部分差價的方式,共非法獲利11萬余元。陳某通過建立“黑米”系列搶購軟件銷售網站、網站維護、代理銷售該搶購軟件,共非法獲利6000余元。
經法院審理,一審判處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盡管此次判決的是黃牛搶購軟件案件,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這起案件對打擊“羊毛黨”具有重大意義。
該業內人士指出,幾年前搶火車票的黃牛黨就可以算上是“羊毛黨”了,到現在無非是從搶火車票變成了搶手機,再到搶優惠券。這個過程中,變的是“羊毛黨”和平臺的對抗不斷升級,不變的卻是利益一直豐厚。
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黃牛黨大多數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的倒賣火車票、機票屬于刑事犯罪,而倒賣醫院專家號等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會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傳統黃牛大多數屬于違法,嚴重就是犯罪。但是“羊毛黨”未必,甚至怎么界定“羊毛”都很難。因為,“商家賣商品,買家貪便宜很正常”。
“羊毛黨”發展至今,已經不再只是一個簡單的“占小便宜”群體,其已經發展形成了一條龐大的利益鏈條。趙占領認為,“羊毛黨”之所以能夠發展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形成專業的組織,除了這其中巨大的利益空間外,更多的原因在于他們的行為多數都是在規則允許范圍內“打擦邊球”。
今年以來,以“黃牛黨”、“羊毛黨”為被告的法律訴訟案件時常出現,這讓人不禁思考:“薅羊毛”這一現象是否構成犯罪?“羊毛黨”的底線又在哪里?
在趙占領看來,判定“羊毛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一個是交易行為是否屬于虛假消費;另一方面,看是否有大規模惡意研發、使用相關軟件、工具進行批量注冊下單的行為。
同時,趙占領認為,有些“薅羊毛”行為本身是不違法的,處于灰色地帶,在法律上對他們進行打擊是不太可能的。
類似的觀點也得到其他專家的認同。董毅智認為,“薅羊毛”更多還屬于商業行為,不宜用刑事手段來調整。
“打擊羊毛黨,除了根據互聯網發展與時俱進地推出新的限制規定、更新立法外,更多還是需要互聯網平臺和商家的共同加入。”趙占領認為,一方面,設定優惠規則時更加合理,減少羊毛黨的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平臺要提高對惡意薅羊毛行為的防范和識別技術。(實習生趙雯琪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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