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3-28 11:52:06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每經編輯 涂穎浩 冷輝
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今天上午9:30,上海一中院新浪官方微博開始分階段播報庭審情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余人到庭旁聽庭審。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已趕赴上海一中院,但未能進入庭審現場。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后,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實被告人吳小暉的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等名單,告知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審判長宣讀庭前會議報告。庭前會議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
第一,被告人、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無異議;
第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明確表示不申請回避、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第三,控辯雙方對庭審舉證、質證的順序和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等。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指控,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后,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臺,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并主導產品設計,授意制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復,向社會募集資金。
起訴書稱,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后,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并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起訴書指出,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余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238.67億元,并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于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于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于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后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被告人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被告人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庭審仍在繼續,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也將第一時間跟進。
吳小暉案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出示了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復、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證明安邦財險于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后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
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余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圖片來源:上海一中院
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證明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 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臺,采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準備。
公訴人播放證人作證視頻舉證公訴人播放證人作證視頻舉證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 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資入股安邦。
公訴人還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余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前述證言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前述證言的內容。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于安邦財險之前; 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后進入產業公司,并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在庭審現場,公訴人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30余人的證言,出示有關公司相關人員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賬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單、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進一步印證被告人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被告人吳小暉認為,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資金轉移到產業公司均系正常的資金運用行為。
法庭上,公訴人宣讀了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后,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認為該組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公訴人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出示董事會決議、增資批復、股權轉讓協議及售后回購協議、資產管理合同、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賬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余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于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騙取652.48億元的事實。
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增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后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于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意見作了進一步說明,指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并未將保費資金用于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余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一、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1、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首先,吳小暉的行為屬于非法集資。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復的范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賄嚴重的違法性,屬于非法集資行為。其次,吳小暉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采用了虛構安邦財險償付能力及利潤、隱藏保費收入和資金真實去向,持續向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最后,吳小暉將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假借投資等名義轉移至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占為己有。吳小暉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批復規模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采用虛假投資、虛假分紅、虛假記賬或不記賬等方式將1601.07億元超募保費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產業公司,實際騙取652.48億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吳小暉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2、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原安邦財險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將本單位資金合計100億元用于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占有了單位資金,構成職務侵占罪。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保險投資人資金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嚴重背離保險業保障宗旨,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沖擊國家金融安全。本案沒有發生保險投資人的現實損失,是由于保監會對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及時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和保險投資人利益的損失。
4、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數罪并罰。吳小暉在案發后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在最后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認罪悔罪,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
隨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2017年6月13日,安邦保險集團在官網發表聲明稱,安邦保險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吳小暉先生,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職,已授權集團相關高管代為履行職務,集團經營狀況一切正常。
安邦保險官網顯示,安邦保險總資產約為19710億元,在全球聘用了3萬多名員工,擁有超過3500萬客戶和遍布全球的服務網絡,業務領域涵蓋壽險、財產險和意外險、健康險、養老險、銀行和資產管理。
2017年5月15日,吳小暉在比利時大使官邸參加花園招待會,這是吳小暉在公開場合露面的最后一次報道。
2018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官網消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對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占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國保監會2月23日宣布,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鑒于安邦集團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為保持安邦集團照常經營,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保監會決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7年6月以來,保監會根據監管工作安排,派出工作組進駐安邦集團,深入開展現場檢查,強化公司現場監管,督促公司改善經營管理。目前,安邦集團經營總體穩定,業務運行基本平穩,保險消費者及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
經監管檢查發現,安邦集團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問題,保監會已依法責令安邦集團調整吳小暉董事長、總經理職務。保監會依照法律規定,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接管工作組,全面接管安邦集團經營管理,全權行使安邦集團三會一層職責。接管不改變安邦集團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接管期間,接管工作組將在監管部門指導下,依法依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照常經營,確保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依法維護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據介紹,接管過程中,接管工作組將積極引入優質社會資本,完成股權重整,保持安邦集團民營性質不變。
每經記者 涂穎浩 冷輝 宋戈
每經編輯 王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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