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7-28 00:18:54
非銀行支付機構委托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預付卡時,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雙方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將銷售合作機構納入自身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對銷售合作機構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每經記者 張壽林 每經編輯 王可然
7月26日,央行連發四份文件,均與“反洗錢”有關。《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號)》要求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管理。對于依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確認第三方機構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并按照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該通知要求,采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措施。反洗錢義務機構應當承擔第三方機構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此外,對于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領域,反洗錢義務機構應當采取與風險相稱的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監測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進一步獲取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2.進一步獲取業務關系目的和性質的相關信息,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財產或資金來源。
3.進一步調查客戶交易及其背景情況,詢問交易目的,核實交易動機。
4.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5.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6.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7.與客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或為客戶辦理業務,需經高級管理層批準或授權。
上述文件還要求加強預付卡代理銷售機構的風險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委托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預付卡時,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雙方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將銷售合作機構納入自身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對銷售合作機構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當天一同發布的還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為防范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復雜的股權、控制權等關系掩飾、隱瞞真實身份、資金性質或者交易目的、性質,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規范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進一步要求,反洗錢義務機構應當根據非自然人客戶的法律形態和實際情況,逐層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規定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每個非自然人客戶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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