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 2018-08-03 08:18:48
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提出,針對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形成分級分層追責和責任機制,同時對于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該辦法自8月30日起施行。
針對央企經營和投資的監管重磅文件,近日正式出臺。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針對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形成分級分層追責和責任機制,同時對于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該辦法自8月30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國家將推動形成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全覆蓋,強化監督和境內外國資重大損失追責。值得注意的是,下一步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力度將繼續加大,提高監督效能、健全監管體系的步伐也在加快。
近兩年以來,以混合所有制為主導的國企改革正在全國范圍內加快推進,但國資流失案件的發生也頻頻敲響警鐘。一位業內人士坦言,從以前的審計情況來看,國資流失的高發期,恰恰是在國有資產重組、上市等期間,特別是企業進行并購、采購等重大項目和決策時,其背后容易暗藏腐敗等風險。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必然會大量涉及國有資產重組、退出和調整等,而產權流動機制不健全、不透明和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讓正在推進的國企改革出現“灰色地帶”。
隨著國有企業資產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逐漸暴露出管理不規范、內部人控制嚴重、企業領導人員缺乏制約等問題。國資委副秘書長彭華崗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提出,要牢牢守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條紅線,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近年來,國資委為加強國資監管,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相關制度。2008年國資委曾出臺《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央企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違規和資產損失進行追責。2015年至今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制度超過27個。記者了解到,2016年以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等一批重要文件相繼出臺。
“較以往規定,本次出臺的文件更系統和明確,同時建立了完備的追責和處罰體系,更具操作性,真正解決了以往央企失誤決策無人‘買單’的難題。”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同時,記者了解到,新出臺的《辦法》中,除了明確央企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外,還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及72種責任追究情形。
一方面,《辦法》細化了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程度劃分為: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
另一方面,《辦法》嚴格界定了責任,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辦法明確,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也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
國資專家李錦認為,治理國有資產流失不是給企業加手銬,讓企業不能放手去改革,而是從制度層面規范國企改革的推進。他同時表示,對于一個企業而言,改革必然會面臨很多新的挑戰,同時伴隨著風險,在防止國資流失和推進改革之間要注意平衡,應設置一定的容錯機制,給企業改革留出空間,讓企業負責人有更多的信心去進行自發的改革。不能把企業管進“死胡同”,這將導致改革停滯不前。
注重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是《辦法》的一大特點。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稱,辦法明確建立有關容錯機制,并明確“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等在內的“從輕或減輕處理”的7種情形和“免除處理”的有關內容。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楊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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