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8-11-17 20:45:37
《信托公司受托責任盡職指引》(以下簡稱“信托指引”)發布已有兩個月,市場對此關注寥寥,實際上這份文件關乎著每個參與主體的利益,無論是投資者、委托人、亦或是受托人,將其視為“求生寶典”并不為過。
近日,券商中國記者獨家獲悉了這份信托指引在起草過程中諸多反復權衡的趣事,與此同時,記者也一并將市場的疑惑為讀者逐一厘清。
信托指引并非是監管標準,這一點值得投資者知悉。信托指引是行業自律規則,只能制定原則性、指導性的標準。
信托指引的宗旨,是信托公司在開展信托業務中受托責任的盡職要求,達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指引是一份行業行為的自律規則和標準,并不是監管標準,也不具備法律強制力,信托指引的定位是行業治理規范,可以作為加強行業管理的依據。
實際上,信托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受托責任規定的缺失和不足。這有利于加強社會與行業監督,此外,這將有利于為信托業界打破剛性兌付奠定制度基礎。
有信托業內人士曾表示,這份指引不具備法律效力,當發生糾紛時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很難說。
的確如此,信托指引還有待司法的檢驗,在法院審理和仲裁中依據盡職指引進行抗辯的認可度仍有待觀察。
但據記者了解,信托業協會多次與最高人民法院及仲裁委等司法部門溝通協調,司法部門人士表示,“雖然信托指引是行業自律規則,不能像法律法規,但起碼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來加以適用。”
在信托指引第一章的第四條明確,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應當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時修訂。
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業務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盡職調查與審批管理、產品營銷與信托設立、運營管理、合同規范、終止清算、信息披露、業務創新等信托業務的各個環節。
這里的關鍵信息有兩個,一是信托公司需要根據信托指引來制定具體的信托業務操作規程,二是信托業協會并未對信托業務操作規程的制定給予期限限制。
實際上,這是監管要求增加的一條內容,體現了監管導向,信托公司需完善業務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規程,覆蓋業務全流程。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大部分信托公司都還在研究中,尚未開啟制定流程。
信托指引全文包含10章64條,信托指引的編寫以六大業務流程為基礎,將業務流程進一步細化。
信托指引適用于所有的信托業務,包括家族信托、財產權信托、資金信托、慈善信托。
據悉,這一條在最初起草時,只包含主動管理類業務。而后監管提出事務管理類信托規模大、占比高、經營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應將其及早納入治理范圍,因此,市場看到的這份信托指引中,所有信托業務都囊括其中了。
值得一提的是,相較于資管新規,總體上信托指引的管理范圍更加嚴格,但這對于信托公司厘清盡職盡責邊界很有好處。
盡職調查是各方發現風險的主要途徑,監管認為盡職調查是厘清受托責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標。
關于盡職調查,有五點不可不知:
一是監管強制性要求必須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據悉,這一點在起草之初,曾有信托公司表示希望在條文中加上“信托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豁免條款,但最終未給予采納。
二是,雖是強制性,但也賦予了一定自由度。信托的每個項目的交易結構和涉及的盡職調查不盡相同,因此無法有一個統一的規定。這意味著,信托公司可根據委托人意愿、業務特點、產品需要等,在現行法律法規下自行規定盡職調查的操作規程,不同產品盡職調查到什么程度,包含什么內容,信托公司在操作規程中存在一定自由度。
三是信托公司可自行進行盡職調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據悉,在監管的現場檢查中,曾多次發現信托公司因為盡職調查不充分,導致風險損失、連帶責任、規避監管等問題。因此,信托指引首度明確規定,無論是自行還是三方的盡職調查,信托公司都應該承擔與盡職調查相關的責任與風險。那么在與第三方簽訂盡職調查代理協議時,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各方責任就尤為重要了,便于后續追償。
四是應當制定可行性報告,并需要信托經理與風控合規人員雙簽確認。這是首度對合規風控人員提出要求,這可促使風控人員更加審慎的審核。需要厘清的是,雙簽不代表一定要簽字,但一定要留痕。在起草過程中,信托業協會采納了信托公司的意見,曾有公司提出部分信托項目時間比較久,后期出現風險時調查出現了困難,找不到當時負責的人,因此留痕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此外,合規風控人員與信托經理兩者間如何劃分職責,各自承擔什么責任,則需要信托公司內部自行制定。
投資者教育非常重要,信托指引提出信托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加強金融知識與理念,還要打破投資者的不合理預期。
在銷售環節中,包含問卷調查篩選合格投資者、產品推薦、產品宣傳、簽訂信托文件這幾個關鍵節點,具體情況我們逐一來看。
在問卷調查方面,信托指引首次明確了問卷調查風險評估結論的有效期為兩年。這個期限的確定過程也十分有意思,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私募問卷調查三年的規定,信托指引最終對信托行業采取了更加嚴格的時限規定。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上述兩年時限僅適用于自然投資人,部分信托公司反饋,因機構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較高,在問卷調查的有效期上可以給予適度放寬。
在產品推薦方面,信托公司或代理推薦機構應按照產品分類來進行推薦,如若后續資金投向發生變更,則應當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
在推薦渠道方面,由于信托私募的性質,不得公開進行宣傳,但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以及官方網站等官方電子系統,向合格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
不少業內人士深表困惑,那么通過某社交軟件銷售信托產品是否合規呢?實際上,該社交軟件首先會進行客戶篩選,資金量大的客戶才會在頁面中看到信托產品投資鏈接,進入終端后會跳轉到信托公司的官方網站,隨后進行合格投資者測試,測試后可查看可投資的產品,該軟件將代理收付認購資金,項目成立后,該社交app再統一將資金支付給信托公司。
這種模式符合官方渠道推薦給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但某種程度上,微信app承擔推薦介紹的功能,涉及了委托非金融公司推薦的問題。
據記者了解,目前有一些監管部門已經認可了這種操作模式,因此,信托公司若想嘗試這類業務,還是要先與當地監管部門溝通取得同意。
此外,若由代理推薦機構推薦產品,宣傳材料要由信托公司提供,需確保資料真實準確,信托公司也不能放手不管要起到監控作用,并且要對代理推介中的違規行為承擔責任。監管認為應當與代理推介機構以書面的形式明確約定權利與義務以及相關風險的責任承擔和轉移方式。因此,在代理機構選擇上信托公司應持審慎原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信托指引首次增加了關于代理機構的約束,代理機構具有信息傳遞義務,需將最終評估結果、投資者完整、有效的聯系方式交給信托公司。在信托指引出臺之前,代理機構是不會把信息交給信托公司的,也因此發生了一些糾紛現象。
在產品簽署方面,信托公司簽署主要交易文件時,應當指派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見證簽署過程。而這里指的“主要交易文件”,是指信托公司因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與債務人、融資人、被投資方、擔保方(如有)等相關方簽署的協議、合同及其他書面文件。對此,不少信托從業人員表示,“上述這些主要交易文件眾多,實際操作中,很難一次性完成所有文件的簽署,這條指引可能會增加一定的展業成本。”
據記者了解,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大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失,信息披露環節基本一查一個準。無論是國內,還是海外市場,信息披露是投資者投訴的重點之一,也是監管判斷信托公司是否盡職盡責的標注。
信托指引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了細化,增加了代表信托公司與委托人聯系的信托經理姓名、聯系地址、電話的要求。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信托指引規定委托人要按照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來執行。這意味著,約定了就披露,要不就不要約定,據悉,《信托法》對臨時披露的要求為三點,但我們發現在信托合同中對于披露的義務通常在5點以上,可能還會有兜底條款,自己把義務擴大了。
券商中國 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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