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7 10:38:06
12月29日,第二十四號主席令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第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原第十九條條款為:“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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