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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不是你想賣就能賣!監管發文:宣傳“五禁止”、14個詞不能用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2-22 22:36:08

          2月22日,證監會下發《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邊界、持牌機構準入門檻、銷售業務、機構退出機制等六大方面頗具看點。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實習記者 王晗    每經編輯 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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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攝圖網

           

          頻頻觸雷的第三方基金銷售平臺成為監管稽查重點,2月22日,證監會下發《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邊界、持牌機構準入門檻、銷售業務、機構退出機制等六大方面頗具看點。

          六大修訂內容

          (一)厘清基金銷售業務邊界,將各類服務主體納入監管。

          一是清晰界定銷售業務行為,在原辦法“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基礎上,《銷售辦法》將交易賬戶開立與信息查詢等業務活動納入規制范圍。

          二是清晰界定銷售相關持牌機構,除基金銷售機構外,基金銷售相關服務機構可辦理銷售支付、資金監督、份額登記、信息技術服務等單項銷售服務業務;其他類型機構均不得介入基金銷售業務。

          三是清晰界定互聯網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定位,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互聯網流量導入、互聯網系統嵌入等問題,規制信息技術服務機構,要求相關業務合作應當確保基金銷售活動通過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完成,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收集、傳輸、留存基金投資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二)整合優化銷售牌照注冊條件,強化基金銷售作為金融業務的持牌準入管理。

          一是改變現有分散的準入管理體例,整合機構準入條件,提升規則的簡明性。將銷售機構區分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和獨銷機構,并分別設置準入條件。

          二是嚴把獨銷機構準入關口,促進獨銷機構提升公司治理、規范運營水平,防控牌照炒賣、內部控制不足等問題風險。參照三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將獨銷機構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并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資質要求;限制同業競爭,禁止同一控制人控制兩家及以上獨銷機構;強化對高管及合規風控負責人的專業要求;加強分支機構設立約束等。

          三是調整優化相關注冊程序性安排。獨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注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注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先批后籌”,采取先行批準、申請人進行籌備并通過現場檢查后再開展業務的模式。

          “之前基金銷售機構的注冊在各地證監局,現在一分為二,銀行、保險、券商等傳統金融機構銷售基金登記依然在證監局,獨立三方銷售機構的注冊登記在證監會,對獨立銷售機構的規范更多,注冊資本要求等要求都有更高的規范。”資深業內人士稱。

           

          (三)全面梳理完善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強化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服務

          一是堅持并完善客戶識別、適當性管理、反洗錢、銷售結算資金安全等基礎業務規范。

          二是完善細化禁止性規定內容,嚴禁銷售誤導、挪用銷售資金、排他銷售等行為,明晰業務底線,強化利益沖突管理。

          三是在原辦法規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基礎上,規制宣傳推介行為,嚴禁宣傳預期收益率、片面宣傳過往業績等行為。

          四是在強化投資人風險揭示同時,提升客戶服務水平,提出持續信息服務等要求。

          五是強化對銷售機構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一體規范,并就私募基金銷售業務從展業模式、投資者調查、 信息揭示、銷售結算資金管理、非標產品銷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要求。

           

          (四)強化對基金銷售機構特別是獨銷機構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安排。

          要求各類銷售機構應制定并有效執行與公司發展戰略相適應、與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規風控、業務操作、賬戶管理、資金清算、客戶服務、信息揭示、人員管理、應急處理等,并從合規風控組織保障、機構獨立性、財務管理等方面對獨銷機構提出了專門要求。

           

          (五)推動提升銷售機構專業能力,通過資產配置等服務引導客戶長期投資。

          一是為支持基金銷售機構聚焦主業,降低運營成本,優化行業資源配置,新規為部分具備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其他銷售機構中后臺業務的外包服務預留了政策空間。

          二是允許基金銷售機構基于客戶資產配置需求開展基金組合銷售服務,滿足差異化風險收益投資需求,引導投資者行為更趨長期與理性,分享資本市場長期投資收益。

           

          (六)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構建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設定三種牌照退出安排。

          一是借鑒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業務牌照續展安排,建立基金銷售機構業務牌照續展制度,明確續展條件與期限,對三年期滿不符合續展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不予續展。

          二是細化各類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吊銷牌照的制度安排,提高牌照吊銷的可執行性。

          三是要求獨銷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時就相關事項作出專門承諾,包括不得混同經營、不得違反“一參一控”規定 等,后續若獨銷機構出現相關情形,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甚至撤銷許可。

          “續牌新增了一些合規的要求,其中,近一年度日均基金銷售非貨基保有量要達到10個億。之前的辦法中沒有這么嚴格的退出機制。這也是整個基金銷售行業很重要的大事,是有益于基金銷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證。”上述資深人士介紹道。

           

          為了保證《銷售辦法》的有序開展,證監會給出一段時間的過渡期:

          一是新規實施后兩年內,各類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新規規定的注冊條件。

          二是新規實施后兩年內,獨銷機構應有序消化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并對照新規調整自有資金的運用。

          三是新規實施兩年期屆滿前,對于獨銷機構除公募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外的其他資管產品的銷售存量,獨銷機構應向管理人移送投資者所有信息資料,由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銷售機構負責投資者后續服務工作。

          四是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合作,不符合《銷售辦法》的,應于新規實施后1年內規范。

           

          基金銷售行業嚴監管

          除了上述6條內容外,此次《銷售辦法》征求意見中還在基金銷售機構注冊、獨銷機構股東資格、銷售業務規范等方面重新進行明確,具體要求如下:

          一、獨銷機構特定注冊需滿足:實繳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具備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架構和經營范圍,運營穩定,最近2年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具備2年以上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工作經歷,其中,應指定專門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合規風控負責人,并在專業勝任能力等方面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獨銷機構股東資格方面:自然人需具備10年以上證券基金部門管理經驗

          (一)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資產質量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運作規范穩定。

          (二)股東為自然人的,熟悉基金業務,具備證券基金部門管理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三)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最近3年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或者沒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未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正處于整改期間。

           

          三、基金銷售業務方面:禁止抽獎、回扣、送實物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二)虛假宣傳或者不當宣傳,夸大投資收益,誤導投資人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產品;

          (三)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四)在基金募集申請完成向中國證監會注冊前,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時間銷售基金;

          (六)進行預約認購或者預約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

          (七)利用或者承諾利用基金資產和基金銷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

          (八)泄露基金投資人相關信息;

          (九)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或者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

          (十)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

           

          四、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五禁止”

          (一)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表述;

          (二)使用“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

          (三)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四)使用“凈值歸一”等誤導投資人的表述;

          (五)使用廣告法禁止的內容。

           

          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特別規定:不得投資設立子公司或進行股權投資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自有資金運用制度,自有資金運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主要運用于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保證公司正常運營。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運用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不得進行其他金融資產投資,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借款、資金墊付或者擔保等。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不得投資設立子公司或進行股權投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凈資產低于2000萬元或者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營業支出的,不得運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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