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見聞 2019-04-23 17:01:01
鑒于注冊制改革仍處于試點階段,經過實踐,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再上升為法律制度,更為穩妥。因此,在此次審議稿中根據現階段試點情況對科創板注冊制作出特別規定。修訂草案中新增了“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專節,并對科創板發行股票的條件、注冊程序、監督檢查等基礎制度作出了規定。
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中新增了“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專節,并對科創板發行股票的條件、注冊程序、監督檢查等基礎制度作出了規定。
修訂草案首先明確,“對擬在科創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托憑證的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其發行注冊適用本節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結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修訂草案規定,證券交易所受理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申請,審核并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應當將審核意見及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注冊的決定。
修訂草案還對監督檢查制度作出了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已作出的證券注冊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我國現行股票發行制度實行的是核準制。為配合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又作出決定,將上述授權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29日。今年3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隨后發布系列規則,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相關制度規則準備就緒。目前,注冊制試點改革已進入實質推進階段。
據介紹,鑒于注冊制改革仍處于試點階段,經過實踐,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再上升為法律制度,更為穩妥。因此,在此次審議稿中根據現階段試點情況對科創板注冊制作出特別規定。
新華社 記者 趙曉輝 張千千 封面及文中圖均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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