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6-03 21:00:16
今日,中證協發布公告稱,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自律管理,推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規范發展,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制定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謝欣
今日,中證協發布公告稱,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自律管理,推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規范發展,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制定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試行)》(以下簡稱《執業規范》),并經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執業規范》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是執業要求,對咨詢機構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提出具體規范要求,并提出在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第三章是合規管理,第四章明確了協會執業檢查和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自律懲戒措施,第五章為附則,明確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另中國證監會最新統計顯示,截至2019年4月,市場上有84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過,截至2019年3月被采取暫停新增客戶監管措施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就多達33家。
中證協表示,近年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取得較快發展,注冊資本、從業人員、業務規模和業務收入都有較大幅度增長。但在取得較快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公司合規管理、內控措施跟不上,導致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同時也伴隨著投訴的增多。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自律管理,促進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規范發展,協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委員會起草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試行)》。
在《執業規范》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第二章——執業要求,這是對咨詢機構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提出具體規范要求,并提出在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
首先,《執業規范》定義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范疇,即通過互聯網、自媒體、軟件、通訊、社交工具等介質向客戶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或投資組合的投資分析意見、預測、選擇建議、買賣時機建議等,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均屬于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范疇。
《執業規范》提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業務之間存在如下4種情形,應當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范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等行為:
(一)業務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
(二)業務之間可能存在影響獨立判斷的;
(三)業務之間可能產生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進行業務隔離的。
而這一隔離制度具體包括以下4項內容:
(一)在部門設置、人員職責、辦公場地、技術系統、內部管理、業務流程等方面將有關業務分開管理;
(二)公平對待不同客戶,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三)防范業務、產品等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執業規范》還禁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出租、出借業務牌照或將經營權承包等形式由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在從業人員上,《執業規范》規定,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營銷、客服等直接為客戶提供服務,但不涉及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應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值得一提的是,中證協強調,前述相關人員應自發布之日起一年之內取得相應資格。
而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營銷、客服等直接為客戶提供服務,同時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人員應取得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上述營銷、客服人員應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正式員工。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人員應取得證券分析師執業資格。如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有其他業務資質,從事相應業務的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推廣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應當遵守客觀、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虛假、不實、誤導性營銷宣傳,不得有以下7種行為:
(一)欺詐客戶;
(二)向客戶承諾確定收益或收益范圍;
(三)向客戶承諾承擔投資損失;
(四)對過往業績進行夸大宣傳,包括以特定客戶或者特定時間區間的歷史最佳收益作為歷史業績進行宣傳,但未向投資者明示;
(五)僅宣傳所提供產品的功能但不說明產品的局限性;
(六)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七)對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時間、自身實力等進行不符合實際的宣傳。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執業規范》專門強調,投資咨詢機構及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或資產配置建議,應當向客戶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且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證券投資顧問等業務。
另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應當按照所在機構規定的程序及要求進行客戶回訪,并依法對業務營銷推廣及服務過程進行留痕。
中國證監會最新統計顯示,截至2019年4月,市場上共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84家,但是,截至3月,被采取暫停新增客戶監管措施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就有33家,如安徽大時代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之星綜合研究有限公司、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另外,4月以來,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失聯,北京中富金石咨詢有限公司被暫停新增客戶6個月,上海新匯通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被責令整改。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5月14日,北京證監局還對上海證券通北京分公司和大連華訊北京分公司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分別處以30萬元和25萬元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上述受罰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機構和投顧在服務能力與過往業績上存在誤導性宣傳;證券投資顧問依據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卻未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對部分推廣、服務環節留痕不完整等,這些也是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雷區”。同時,不具備投資顧問資格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也是被罰的主要原因。
“誤導性宣傳簡直是重災區,有的甚至就是虛假宣傳。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公司都可以做投資顧問業務,但是相比證券公司,咨詢機構的準入門檻就要低很多,從業人員能力、專業、學歷等參差不齊,從而專業的投資顧問較少,而且公司合規意識比較單薄。”有位滬上券商人士這樣告訴記者。
該人士還進一步表示,咨詢公司在投顧定位上也存在偏差,投資顧問業務常常與其他業務混在一起,很難發揮自身優勢。還有許多營業部的投資顧問就相當于客服和營銷人員,很難提供深層次的服務。另外,最根本的還是咨詢公司盈利模式單一,導致業務競爭力弱,若以利潤為導向就會造成業務人員為完成任務踩紅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仍是咨詢機構的主營,咨詢機構85%的收入來源于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的亂象也是頻頻發生,上述上海證券通北京分公司被處罰就是典型的例子。據北京證監局通報,上海證券通北京分公司在展業中,多次大量發送“只尋60%保底收益”“一天一個板不是吹出來的”等內容高度相似、模式高度統一的營銷話術,誤導市場投資者;在現場檢查中,北京證監局發現上海證券通北京分公司在現場檢查前突擊刪除30部手機中的業務資料,占抽查手機數量的比例高達56%,并且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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