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2019-07-19 17:12:00
為進一步優化我國商業銀行優先股發行相關制度,為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提供有利的政策環境,銀保監會、證監會對《中國銀監會 中國證監會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4〕12號)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正式發布實施《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證監會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修訂)》(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銀保監會、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修訂《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以及原《指導意見》等規定,我國商業銀行于2014年開始發行優先股,用于補充其他一級資本。在2019年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推出以前,優先股作為商業銀行唯一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對充實銀行資本、提高銀行資本實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直以來,優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銀行發行,非上市銀行發行通道還不夠暢通。這是因為,《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原《指導意見》進一步要求“非上市銀行發行優先股的,應當按照證監會有關要求,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考慮到將“新三板”掛牌作為發行優先股的前置條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銀行一級資本補充,在符合《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要求的基礎上,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對原《指導意見》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二、問:《指導意見》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指導意見》的修訂主要圍繞第三條,刪除了關于非上市銀行發行優先股應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要求,重點強調要遵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做到合法規范經營、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此外,結合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發行的市場情況和監管經驗,本次修訂進一步強調優先股發行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優先股定價應充分反映其風險屬性,充分揭示其損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優先股投資者權益,促進國內市場健康發展,增強商業銀行資本補充的可持續性。
三、問:修訂《指導意見》的影響和意義是什么?
答:本次修訂的影響范圍是非上市銀行。我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大部分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都是上市銀行,在本次修訂以前,已經能夠根據國務院、證監會和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絕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都是非上市銀行,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的非上市銀行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標準,經過本次修訂,在滿足發行條件和審慎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發行優先股。
非上市銀行以中小銀行為主,中小銀行對于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支持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訂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銀行優先股發行渠道,對于中小銀行充實一級資本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銀行信貸投放,進一步提高實體經濟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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