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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決定修改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

    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15 19:53:54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易啟江    

    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分別于2001年、2006年制定。這兩部行政法規的實施,對于推動保險業和銀行業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和銀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而本次修改兩個條例的部分條款,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有關外資保險公司和外資銀行準入及業務范圍等方面的對外開放政策,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銀行業對外開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落實金融業對外開放政策

    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步履一直未停,而此次修改兩個條例也正是落實國家對外開放政策的工作之一。

    2019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從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拓寬商業存在和擴大業務范圍等方面,提出12條銀行業、保險業新開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深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在內的11條新開放政策措施。

    這一系列政策都表明,金融業的對外開放進程正在加快。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順利實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工作主要把握三大原則:一是擴大開放與自主靈活實施并立,結合國內改革發展目標和國家戰略需要進行開放,實現互利共贏;二是擴大開放與維護金融安全并重,通過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實開放舉措;三是擴大開放與有序推進并行,注重對外開放與我國實際相結合,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道路。

    放寬外國銀行業務和分行的限制

    《外資銀行條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外國銀行的準入門檻、業務限制和分行限制等方面。

    首先,股東限制方面。原來的《外資銀行條例》第十條內容為:“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為商業銀行;(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三)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刪去了第十條的第二項,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除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外方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為商業銀行;(二)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放寬了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也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

    其次,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了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第三,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還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主要體現在:一是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二是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三是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擁有全面的本外幣服務能力,在為實體經濟更好提供服務的同時,增加盈利來源。

    此外,為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將原來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同時,增加規定: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不受“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外資保險公司準入限制放寬

    具體到保險領域,《外資保險公司條例》則增加了第四十條:“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原則制定。”還增加了第四十一條:“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修改后的《外資保險公司條例》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限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鼓勵更多有經營特色和專長的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同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司法部、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優化銀行業、保險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與此同時,我們將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持續完善法規制度建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確保新時代金融業改革開放行穩致遠。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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