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15 21:50:39
無論是在中國司法史還是商業史上,“顧雛軍案”都烙下了深深的印記,它被喻為是中國改革開放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顧雛軍案”再審被視為向外界透露了兩個重要的信號:國家對產權保護的重視,以及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的努力。
每經編輯 何劍嶺
10月1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格林柯爾系創始人、科龍電器前董事長顧雛軍方面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顧雛軍訴中國證監會信息公開的兩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并要求中國證監會就顧雛軍公開14年前科龍案相關調查文件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我終于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贏得了對中國證監會的終審行政訴訟。現在中國證監會終于必須公開《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以及2005年證監會對科龍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等重要信息了。”顧雛軍表示。
2015年,顧雛軍向中國證監會要求公開前述文件,但證監會以內部管理文件不屬于政府公開信息,以及國家秘密不屬于政府公開信息為由拒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認為,中國證監會以前述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為由拒絕提供,但未能夠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因此證監會不予公開的理由無法成立。
判決書指出,鑒于證監會對顧雛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尚需調查、裁量,因此證監會應對顧雛軍相關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終審支持一審關于“責令證監會在法定期限內對顧雛軍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重新答復”的判決。
無論是在中國司法史還是商業史上,“顧雛軍案”都烙下了深深的印記,它被喻為是中國改革開放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顧雛軍案”再審被視為向外界透露了兩個重要的信號:國家對產權保護的重視,以及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的努力。
現年60歲的顧雛軍曾是享譽中國的商業人物,通過多次收購,建立格林柯爾系集團,旗下控有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3年,央視為顧雛軍頒發了中國經濟年度人物獎。2004年初,顧雛軍登上“胡潤資本控制50強”,同登榜單的還有柳傳志、丁磊和張瑞敏等。
圖片來源:顧雛軍微博
但轉折隨著2004年8月“郎顧之爭”爆發到來。彼時,學者郎咸平對顧雛軍的并購行為提出質疑,稱顧雛軍大量挪用科龍電器的現金流完成各項收購,涉嫌違規。
2005年,顧雛軍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2007年,格林柯爾在香港退市,“格林柯爾系”瓦解。
2008年1月,廣東佛山市中院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一審作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680萬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滿釋放的顧雛軍開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出獄3年后的2015年6月,顧雛軍提出行政公開申請,申請公開2005年證監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參會人員名單、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立案調查理由,以及立案調查結論等文件。
2015年7月,證監會回復顧雛軍稱,上述文件屬于不能公開的范疇。
2015年12月,顧雛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證監會公開“科龍案”相關文件。
2016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鑒于相關政府信息尚需調查、裁量,法院責令中國證監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內對顧雛軍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重新答復” 。隨后,中國證監會提起上訴。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提審顧雛軍一案。在接到再審通知次日,顧雛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憶,二審結果下來后,他在獄中寫申訴書,直到2012年出獄,2013年開始正式申訴,2014年最高法指示廣東高院受理再審申訴。
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已執行完畢)。
最高法方面表示,顧雛軍等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構成犯罪,原審判定顧雛軍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追究顧雛軍等人的刑事責任。
就顧雛軍而言,這意味著兩項罪名的撤銷,以及一項罪名量刑由有期徒刑8年改為有期徒刑5年。而此時距離2005年顧雛軍被警方正式拘捕已有14年,距離2012年其出獄也已經7個年頭。
而在2019年4月11日,《每日經濟新聞》發表了記者署名評論文章,在今天讀來相信會讓人更有一番領悟:
從顧雛軍案看合法保護民企任重道遠
每經記者 李偉
顧雛軍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顧雛軍本人的罪名僅剩一個挪用資金罪,而其余6人改判無罪。最高法的這一判決體現了國家在加大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努力,值得點贊。
但是,回過頭去看,從當年的郎顧之爭開始,到證監會調查和公安機關立案,再到顧雛軍被逮捕,最后被判刑,著實讓人唏噓不已。我們不僅應該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和改判點贊,更應該去檢視和反思當初為什么會發生處理不公的這類事件?又聽聞當年被判刑的其他民營企業家的案子也在陸續再審中,有的人可能會被釋放出來,就更應該從思維觀念和司法體制上進行反思了。
改革開放已經41年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也已經27年了,可是,這么多年以來,在國人的思維上,“企業血統論”從來就沒有消除過:那就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個體企業的嚴格區分。從金融信貸、司法實踐、產權保護、財稅政策等等方面,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有嚴格的界限。
從金融信貸來說,除了極其少數做得非常大的民營企業之外,絕大多數的民營企業是很難從金融體系貸到款的,當然,有更大量的民營企業是根本沒有任何可能從金融體系貸到款的。相反,國企,特別是大型國企哪怕錢多得用不完,或者哪怕存在重大的違約風險,都可以從銀行貸到款。沒有辦法,很多中小民營企業只能從金融體系之外高息貸款,釀成大量的問題。
從司法實踐來說,對民企的合法保護更是艱難。如果出現國企的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國企的利益,或者有其他針對國企的犯罪行為,通常很快會獲得國家相關司法機關的響應,積極辦案積極處理。但是,如果相同的行為發生在民企身上,是比較難以得到司法救濟的。筆者身邊就有一個非常現實的例子:一家依法設立的擁有高新專利技術的民企,募集股本一億以上。企業設立后,負責實際經營的總經理,在三年的時間里,采用各種非法手段,套取企業資產5000萬元以上,被股東們發現后,總經理立即去了德國,從此不回。股東們去報案,公安機關要求股東提供證據,股東好不容易取得一些必需的證據,可是遲遲立不了案,后來好不容易立了案,可是也沒有進行網上追逃。辦案進程十分緩慢。
假設這個企業是國企,高管非法竊取企業5000萬元以上的話,那么應該早就跨境追逃了。而事實上,不論是國企還是民企,它們都是中國的企業公民,按理它們都應該獲得平等的保護。可是,在司法實踐中,差別還是很大。如果是一些合同糾紛,一般的民企都不是太愿意走訴訟這條途徑。他們就是覺得,訴訟時間長不說,即使贏了,得不償失是有可能的。
前些年民企一度在社會上非常不安,經過國家近兩年的糾偏,情況已經有很大改善了。可是,現在又一個傾向出來了,就是各地開始努力地顯示出民企的重要性來。于是各種對于民企的政策大量出來。仿佛民企一下子就被重視了。
其實,我們完全不必如此。我認為,我們只要在思維意識上,在思維觀念上,在骨子里,把所有企業都當成是平等的企業公民,它們都是祖國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分子,沒有企業血統的區分,在金融信貸、立法司法、財政稅收、產權保護、市場準入等各方面都一視同仁地對待,就非常好了。相反,我們現在好像又在“特殊優待”民企,那么說明我們還是沒有把它們當祖國大家庭的普通一員來對待。
有時候,我又從另一個角度想,當年郎顧之爭的結果,是郎從此大紅而成就一門商業講學生意,顧因此鋃鐺入獄而格林柯爾煙消云散。我在想,我們這個社會是需要成就一個商業講學生意的教授呢,還是需要一個真正的制造業的企業家呢?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