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25 10:05:21
每經編輯 畢陸名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最近有報道稱,證監會有意對減持規則進行修訂,已形成相關方案,部分人士預期,2017年減持新規的限制存在松動可能。筆者認為,對減持節奏等方面應繼續維持現有規定,而在持股鎖定期等方面或可適當放松。
2017年5月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滬深交易所也隨之發布《實施細則》,減持新規限制了減持節奏。不過,據稱也帶來“副作用”,比如某上市公司在2017年下半年因減持新規落地而無法通過減持籌集資金,只能在場外追加股票質押,過高質押率使得2018年下半年出現爆倉;爆倉被動減持也是一種變相減持方式,或許還不如允許其合法減持。
有人為松綁大股東減持找理由,比如說由此增強市場流動性。市場流動性是指資產在無太大損失下能夠以一個合理的價格順利變現的能力,松綁減持當然會增加股票流動性,但資金的流動性還可能是老樣子,市場流動性如何增強?事實上,大股東等將巨額財富配置在股票上,在生產生活方面也有急用的時候,減持股票理當成為籌資選擇,大股東減持與散戶拋售股票都一樣,應是其基本權利,如果說目前的減持規則對大股東的運作帶來不便或較大負面影響,適當糾正也是應該的,無需為此尋找理由。
要松綁減持規則,哪些不宜放松?筆者認為,對減持節奏的規定不宜放松。因為這些規定主要是防止大股東等利用信息優勢短期大量減持,防止由此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美國“144規則”要求同一關聯人在3個月內出售的證券,不超過發行在外同類證券數量的1%或該類證券在全國性證交所中前四周的周平均交易量之間的低值,這是為了確保關聯人只能“擠出銷售”,而不能利用信息優勢短時間內在二級市場大量拋售。
A股市場大股東減持不僅可通過集中交易方式減持,也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相比美國的規則,在減持節奏方面,筆者認為A股還是相對比較寬松的,因此,在減持節奏方面沒有進一步放松的必要,甚至應該收緊,這有利于維護A股二級市場秩序、維護市場公平。
那在減持的哪些方面可以放松呢?筆者認為,在大股東持股鎖定期方面或可放松?!豆痉ā返?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董監高所持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超25%等。而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和實控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首發前已發行股份。
也就是說按法律規定,大股東、實控人等作為發起人或董監高,上市之后一年內不得減持;大股東等在上市后三年內不減持,這或許只是一種承諾,并非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這種承諾或可放松,若大股東或實控人將資產全部壓在上市公司股票上,三年不允許流通,對其生產生活安排影響較大,所以理應有適當的減持安排。
當然,目前散戶一般將減持作為重大利空,若縮短大股東的三年持股鎖定期,或許投資者會認為不妥。筆者認為,目前減持之所以被視為利空消息,多數情況下是由于大股東持股處于鎖定期時、流通籌碼較少,股價被過度炒高,此時若大股東趁高減持,當然是一種收割行為,要怪只能怪哄抬炒作股價的行為;如果股價能體現其內在價值,大股東何時減持又有什么可擔憂的?
假若規定大股東在上市之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就可每年小量減持1%~2%股份,如此規定或可抑制目前市場的炒新熱情,讓新股估值更快趨于合理,另外也有利于緩解大股東等資金頭寸問題,或是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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