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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入職承攬債券承銷業務,代發行人墊付評級費15萬元!結果項目“黃了”、發行人也不還錢......

          每日經濟新聞 2019-11-15 19:44:46

          每經記者 冷輝    每經編輯 廖丹    

          一位券商的員工,離職后準備入職另一家券商,為入職需要,與一家企業(債券市場發行人)溝通協商承攬其項目收益債券承銷事項,幾方協調之下還替企業代付了15萬元的評級費用。之后,由于企業無法提供有效的反擔保措施,無法落實擔保,項目收益債券的申報只能停止。

          最終結果是,項目“黃”了,業務單子“飛”了,企業既不“領情”也不認賬,辯稱是該券商員工多次前往企業處希望獲得承銷債券的業務,并自愿承擔包括評級費等中介費用。企業還舉示了自身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擬證明自身以前債券發行項目均由類似原告(上述券商員工)一方的服務機構墊付中介費并承擔債券發行失敗的財務風險。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中就出現了上述這一“奇葩”事件。除事實本身之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一事件不但揭開了債券市場承銷商往往需要代發行人墊付評級費等中介費用這一行業“潛規則”,還顯示做一單評級項目收費目前僅為15萬元。

          代墊15萬元評級費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了一份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事涉原告譚亮與一家工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投公司”或“被告”)、第三人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資信評估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原告譚亮原是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后因離職準備入職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譚亮為入職需要,與工投公司就項目收益債券承銷事項進行了溝通協商。

          工投公司在等待證券公司簽章認可項目收益債券承銷協議期間,與第三人新世紀資信評估公司簽訂項目收益債信用評級協議書。合同約定各期債項首次評級費用為每期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

          2018年7月10日,原告譚亮出具《委托支付函》,載明:委托人譚亮需代工投公司支付項目收益債券評級費用15萬元,現委托人特此委托受托人譚某代其向新世紀資信評估公司支付前述款項”。2018年7月11日,案外人譚某通過其交通銀行的賬戶向新世紀資信評估公司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轉賬支付15萬元,并在轉賬摘要中備注:代工投公司付項目收益債評級費。

          此后,原告譚亮向被告工投公司反饋了證券公司不認可項目收益債券承銷協議,不同意簽章的情況。

          在此之后,原告譚亮開始催還代墊評級費用,說明由于工投公司無法提供有效的反擔保措施,無法落實擔保,項目收益債券的申報只能停止。因此,希望工投公司能將代墊費用全額退還。

          被告:代墊評級費行為未經授權或委托

          作為本案被告,工投公司辯稱:原告自稱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得知其要發行涉案項目債券業務的時候,多次前往被告處希望獲得承銷債券的業務,并自愿承擔包括評級費等中介費用。原告為了爭取并鎖定承銷業務,并自認為可以代表某證券公司與被告簽訂承銷協議,在沒有生效的債券承銷協議前提下便私自通過案外人譚某向第三人新世紀資信評估公司支付15萬元。其行為并未經被告方的授權或委托,屬于原告的個人冒進行為。原告應為自己違規冒險行為及其過于自信的過失承擔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另外,被告工投公司舉示了其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擬證明該公司以前債券發行項目均由類似原告一方的服務機構墊付中介費并承擔債券發行失敗的財務風險,故本案中原告是自愿墊付評級費用,非被告委托代付。

          法院認為:被告欲發行項目收益債券,與第三人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公司簽訂了信用評級協議書,協議約定了評級費用的金額和付款時間,被告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第三人支付評級費用;

          原告譚亮已經實際支付了第三人項目評級費用,并在轉賬摘要中明確是代工投公司付項目收益債評級費,第三人對此予以確認,之后原告通過QQ、電話和函件方式向被告追討該款項;

          此外,根據被告舉示的《融資服務協議》可知,以往債券發行項目均由類似原告一方代墊評級費用,此乃行業慣例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原告譚亮與被告雖然沒有書面的委托付款合同,但原告代被告墊付相關費用后,被告對此知曉并且明確該費用事實上并未支付,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原告譚亮無為被告墊付費用的義務,譚亮墊付了信用評級費用就有權請求委托人工投公司償還的權利,工投公司也負有償還費用的義務。

          因此,法院對原告譚亮要求被告償還墊付款15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譚亮墊付款15萬元及利息。

          承銷商代墊評級費竟是行業慣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份判決書揭開了債券市場上承銷商等服務機構為債券發行人代墊評級費等中介費用竟是行業慣例的一角。

          例如,在上述法院判決案例中,工投公司就直接舉示了其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擬證明其以前債券發行項目均由類似原告一方的服務機構墊付中介費并承擔債券發行失敗的財務風險。

          對此,一位行業資深的評級公司人士告訴記者,一些承銷商出于市場競爭、承攬債券承銷業務等方面的考慮,可能會代墊評級費用等,但往往在債券發行成功后,發行人會還款。

          此外,該判決書還揭示了另一個事實:一單債券評級項目的評級費僅為15萬元。上述評級公司人士對記者表示,評級收費標準目前行業慣例是主體評級收費10萬元,債項評級15萬元,一般首次發債進行評級的話就是“主體+債項”評級合計25萬元。如果主體評級已經定了,后續再次發行一期債券、單獨對債項進行評級,也就是15萬元。

          該人士坦言,這個收費價格目前來說是偏低的,而且已經有十多年未變。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收費,這么多年來都會有不同程度的上漲,相對來說,評級收費卻多年沒有變化。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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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承銷 評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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